北美改革宗長老會
治會章程 本章程的規章乃從屬與上帝的話 信仰告白、大小要理問答、 教會見證、教會治理規範、 教會紀律規則 和 敬拜規範 以及 正式誓言和表格 序 PREFACE
I.教會之君王與元首 The King and Head of the Church 教會之君王與元首是耶穌基督:政權必擔在祂肩頭上,祂的名稱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祂的政權與平安必加增無窮;祂必坐在戴維的寶座上,治理祂的國,以公平公義使國堅定穩固,直到永遠(以賽亞書9:6-7);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由父賜給祂,父使祂從死裡復活,叫祂坐在自己的右邊,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又將萬有服在祂的腳下,使祂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祂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以弗所書1:20-23);祂遠升諸天之上,充滿萬有時,從父得各樣恩賜賞給教會,賜各樣所需之職份,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以弗所書4:10-13)。 耶穌基督是我們的中保,唯一的祭司、先知、君王、救主、教會的元首;在祂裡面,因着祂的尊貴,已含祂教會裡所有的職份(offices)。《聖經》以這些職份的名稱稱祂:主是使徒、教師、牧者、傳道者、監督,及錫安唯一的頒佈律法者。 主本有威嚴;祂從祂榮耀的寶座,藉祂的話與祂的靈,透過人的職事(ministry)治理與教導祂的教會。因此主用此法行使祂的權柄,執行祂的律法,叫祂的國度得以造就和建立。 主是君王,祂賜曉喻(oracles),典章(ordinances),及職員(officers)給祂的教會,藉此奠定祂的教義(doctrine),治會(government),管教(discipline)與敬拜(worship)之體系;這些都是在《聖經》裡清楚訂下,或可從之合理推論而得。主吩咐在這些事上不可加添或刪除。 自從耶穌基督升天之後,祂藉祂的話和祂的靈與教會同在;祂所有職事(offices)帶給人的好處,都由聖靈有效地施行賜予。 II.前提原則Preliminary Principles 美國改革宗長老會(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茲申述建立在神的話上,合乎神的話之治會制度(form of government);因此重申下列引導我們的治會計劃的偉大原則: 1.唯獨神是良心之主(God alone is the Lord of the conscience)。因此,神使人自由,不必服從 (甲)任何違背神的話,或(乙)在信仰與敬拜之事上不被神的話管制的,人為的教導與命令。因此,在一切宗教信仰的事上,全人類都有個人判斷的權利(rights of private judgment),此權利不可奪取。政權在有關宗教的憲法上,只可平等保護所有宗教信仰。 2.基於上述原則,每一間基督教教會,或任何基督教聯會(association)或總會(union),皆有權宣佈自己接受會友之條件,牧師傳道及會友之資格,及整個基督所訂的治理會制度。不過,教會在使用此權利時,可能因訂下相交(communion, 指領聖餐)的條件太鬆散或太嚴緊而出錯;不過,就算如此,它並沒有仿礙他人之自由和權利,只是誤用自己的自由和權利而已。 3.我們配稱頌的救主,為著造就有形的教會——即祂的身體,已指定一些信徒受職(appointed officers)宣講福音,施行聖禮;並指定一些信徒受職執行紀律,為了保存真理並謹守我們應履行的義務。教會的這些職員(officers,譯者註:即長老與執事)以及他們所代表的全體教會,都有義務懲戒或開除持錯誤信仰或犯罪傷害教會名聲(the scandalous)者;在這些事上必須遵循神的話裡的規矩。 4.真理是敬虔之根基(Godliness is founded on truth)。真理之考驗之一,在乎它能否促進聖潔的生活。按照我們救主的吩咐:“憑着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馬太福音7:20)。將真理與謬誤當作同等對待,是極其邪惡荒謬的想法。同時,信仰與實踐,真理與義務之間,有着不可分割的關係。不然的話,認識真理與謹守真理就沒有意義了。 5.基於上述原則,教會必須有效地作出安排,使所有獲准作教師者都持純正的信仰。不過在一些真理與形式(truths and forms)上,不同的敬虔,謹守真理的信徒可能持不同的意見。在這些事上,不論基督徒個人活團體,都必須彼此包容。 6.教會職員的性格,資格與權力,並他們就職(investiture)的正常方法,都在《聖經》說明。不過,在任何團體(society)裡,選舉職員以執行其權力的權利(the power to elect persons to the exercise of authority),乃在於該團體之全體成員。 7.《聖經》是信仰與實踐之唯一準則;因此一切教會的權力(church power),不論是全體或透過代表所執行之,都是傳道(ministerial)與宣講性質(declaractive)的。任何教會治會團體(judicatory)都無權制立法約束良心(to bind the conscience)。教會的法庭(church courts)都可能因人的軟弱而犯錯;不過,雖然這責任落在有誤的人們身上,教會仍有責任持守《聖經》的法律。 8.教會的管教,都以道德與靈命之事為宗旨(purely moral or spiritual in its object),並無任何政權上之果效(civil effects)。因此在任何事上不能強迫,只能以自身之公義,公正大眾之認可(the approbataion of an impartial public),及靠教會偉大元首之慈容與賜福來執行。 若謹守上述之《聖經》原則,教會的治理與管教必嚴謹,充滿活力,以教牧慎思與基督之愛施行之;這必促進教會之榮耀與辛福。 III.本會章程之定義 美國改革宗長老會(PCA)之章程,服從在新舊約《聖經》,神無誤的話語之下,包括:《威敏斯特信仰告白》(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威敏斯特大,小信仰問答》(The Larger and Shorter Catechisms)所陳明之教義準則,和本會之《治會章程》(Book of Church Order),內含:治會制度(Form of Government),管教規例(Rules of Discipline)與崇拜指引(Directory for Worship);上述均以本會所通過之版本為準。 第一部份治會制度 FORM OF GOVERNMENT 第一章教會治理之教義 (The Doctrine of Church Government) 1-1.《聖經》之治理教會形式是代表形(representative),即長老制的(presbyterian);包括五大分題:(甲)教會;(乙)教會之會友;(丙)教會之職員(officers);(丁)教會之法庭(courts);及(戊)教會傳道職事之呼召(church orders)。 1-2.主耶穌基督在地上建造之教會乃是祂有形的恩典國度,為召集,成全眾聖徒;歷代的教會是同一(one and the same)的。 1-3. 這有形普世(catholic)教會之成員,就是各國各族中凡承認相信主耶穌基督(make profession of faith),承諾順服祂的法律的人,並他們的兒女。 1-4.教會的職員就是教導長老(teaching elders),治理長老(ruling elders)和執事(deacons),教會一切權力由他們執行。 1-5.教會之管治(jurisdiction)不是獨自執權的(a several power), 而是聯手執權的(a joint power),由眾長老在教會法庭行使之(exercised by presbyters incourts)。這些法庭可能管理一間或數間教會,不過它們持相互之關係,以實現教會之合一性。(譯者註:因此,長老制的教會之間的關係稱聯結——connectional,公理制教會之間的關係稱為關連——relational。) 1-6.教會一般由法庭按立職員(ordination of officers),除了區會(presbytery)差派之宣教士(evangelist)按立職員例外(見 BCO,8-6段)。 1-7.《聖經》的長老制教會真理(the Scriptural doctrine of Presbytery)對有形教會秩序之成全(perfection)是必需的;但對教會之存在本身則不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章 有形教會的定義 (The Visible Church Defined) 2-1.有形的教會(the visible church)在律法之前,律法之下,及現今在福音之下,都是同一的,由所有相信並承認主耶穌基督者和它們得兒女所組成。 2-2.基督有形身體的合一性,因被分為不同信徒之宗派(denominations)而隱藏,但不被消滅。反之,所有持守神的話與聖潔之基本整全性,都應被真正視為基督身體的支派。 2-3.按《聖經》的先例,教會分作不同個別的教會(individual churches,堂會,又作particular churches)。 第三章 教會權力之本質與限度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Church Power) 3-1.基督交託教會之權力位於整個教會之內,包括治教會者(rulers)及被治理者(ruled),他們構成一個屬靈之共和(a spiritual commonwealth)。由民眾行使之權力,包括選出基督指派之教會職員之權力(choice of officers)。 3-2.教會的權力是屬靈的,分兩方面。有時由教會的職員個別執行(exercise severally),如宣講福音,施行聖禮,斥責犯錯者,探訪患病者,安慰受難者,這是應召之權力(power of order)。有時則由教會的法庭連手執行(exercise jointly),以判斷之形式行使,這是管治之權力(power of jurisdiction)。 3-3.教會是神的國度,由神權治理,與世俗之政權截然不同;她唯一的功能是宣講,施行,與執行基督在《聖經》裡啟示之律法。 3-4.教會之權力只是屬靈的;政府之權力包含武力。教會之憲章由神啟而來;政府之憲法則需透過人的理性及神掌管下的歷史進程(course of providential events)而決定之。教會無權建構或修訂一個國家的政制,政府也無權為教會釐訂信條(creed)或教制(polity)。教會與政府好比行星,軌跡有異,中心同一:“該撒的當歸該撒,神的物當歸神”(馬太福音22:21)。 3-5.教會與教會的憲章,職員與法庭,都是基督所設立的制度,為要造就,治理祂的子民,傳揚真道,廣傳福音直到地極。 3-6.教會權力之執行,不論是個別執行(several)或連手執行(joint),若效法基督設立之律例(祂乃至高之頒發律法者),並由神的話指定之法庭或職員行使,乃有神的委任權(divine sanction)。 第四章 堂會(或:成員教會) (The Particular Church) 4-1.一間堂會(a particular church)由數字認信基督之信徒與他們的兒女組成;他們彼此結合,為要按照《聖經》,順服基督國度之律法與管制而敬拜真神,過聖潔的生活。 4-2.堂會的職員是:教導長老,治理長老,和執事。 4-3.堂會的管理權(jurisdiction)是連手執行的(a joint power),在長老堂會(church session);長老堂會由牧師(pastor)或牧師們,副牧師(associate pastor)或副牧師們及治理長老所組成。 4-4.教會的元首基督在教會設立的典章是:禱告;歌頌讚美;宣讀,講解與宣講神的話(reading, expounding, and preaching);施行聖禮,即洗禮與聖餐;公眾的禁食與感恩嚴肅會;教導信條,信仰問答(catechizing);從事奉獻,用作幫助貧窮者或其它敬虔之用途;執行紀律;見證嚴肅的誓約;及按立長老,執事領職。 4-5.沒有教導長老(即牧師)的教會不應停止聚會,應由長老堂會召集舉行主日崇拜及其它適當時間的聚會,一同禱告,讚美,讀經,講解《聖經》,勸勉,或宣讀一篇被批准的牧師的講章。同樣地,基督徒若身在屬靈貧乏的地區(destitute regions),也應按時聚集敬拜真神。 第五章 成立堂會(成員教會) (The Organization of a Particular Church) A.佈道所(或﹕宣教工場) (Mission Churches) 5-1.用 4-1 段形容成員教會(堂會)的方法來形容一間佈道所,是合宜的。佈道所與堂會不同之處,在於佈道所沒有一個永久的治會形式(法庭),因此必需由佈道所以外治理或監管。可是,佈道所的目標乃是要成熟,儘早成立堂會(a particular church),凡事作得秩序分明。 5-2.一般來說;區會有責任;透過她的北美宣教委員會(committee on Mission to North America)開拓與監管一個佈道所;或長老堂會;與區會的北美宣教委員會可以開拓與監管佈道所。可是,佈道所的地點若在區會的範圍以外,開拓與監管佈道所的責任,可以由總會的北美宣教委員會擔任(General Assembly’s Committee on Mission to North America)。 5-3.因為佈道所是過渡時期的,因此治理佈道所的制度,也應該是暫時的。區會應衡量情況,慎重地以下列方法其中一樣來安排治理佈道所 (1)按照 BCO 8-6 段,指派一位宣教士(evangelist)。 (2)與一間堂會的長老堂會合作,與一間佈道所建立母女關係。堂會的長老堂會就暫時擔任治理佈道所的責任。 (3)區會成立一個委任團(commission譯者註:委任團與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委任團有權代表區會行事),作為佈道所的暫時長老堂會(a temporary Session)。 5-4至5-7.(從略) B.成立堂會(成員教會) (The Organization of a Particular Church) 5-8至5-11.(從略) 第六章教會會友 (Church Members) 6-1.信徒的兒女們,藉恩典之約,出生就有名分(by right of birth)成為不領聖餐之會友(non-communing members)。因此他們有權接受洗禮;教會有義務供應牧養監管(pastoral oversight),教導與治理(government),以期望他們早日相信接受基督(embracing Christ),而親自擁有恩典之約內所有的福份。 6-2.領聖餐之會友(communing members)是已經相信,承認基督,已受洗禮,並已被長老堂會許可領聖餐者(admitted to the Lord’s Table)。(見BCO 46-4 段,論“副會友,associate members.) 6-3.所有已受洗之會友有權得到教會的守望,照顧,教導與治理,雖然他們中間有些成年人尚未相信,承認基督。 6-4.唯有已相信並承認基督,已受洗禮,並被長老堂會許可領聖餐者,有權享有教會之一切權利。(見BCO,57-4 與 58-4 段。) 第七章教會受職人員:一般的分類 (Church Officers——General Classification) 7-1.在新約時(under the New Testament),主耶穌基督起初從不同國族召集了祂的子民,透過特殊的受職人員(extraordinary officers)的職事,使他們與神的家結合;這些特殊職員接受了聖靈的特殊恩賜(extraordinary gifts),同時是神完成對祂教會的啟示的媒介。這些職員和恩賜與新(約)的啟示有關,因此他們並沒有繼承人,因為神在使徒時代(Apostolic Age)結束時,已完成了祂的啟示。 7-2.教會一般與永久的職事(ordinary and perpetual classes of office),有長老與執事兩種。長老又分教導長老與治理長老兩種呼召(orders)。長老們連手治理教會(jointly have the government),乃教會屬靈的監督;這治理與堅管包括教導。唯獨有特別恩賜,被神呼召與裝備作傳道者,才能任教導長老一職。執事的職事不是治理的職事,而是服事,供應教會中肉體與靈性的需要。按照《聖經》的教導長老與執事均應由男性出任。 7-3.在教會中任職者,不應因職而奪權,並不可接受<<聖經>>所使用之頭銜以外的正式頭銜(official titles)以示屬靈尊貴(spiritual pre-eminence)。 第八章長老(The Elder) 8-1.長老是一個尊貴,有用的職事(office of dignity and usefulness)。任長老者,《聖經》用不同的稱謂表示他各方面的職責。身為「監督」(bishop)或「牧師」,他看守基督的羊群。身為“長老”(presbyter),他有責任做人嚴謹慎重,作羊群的榜樣,在基督的家與國度中善於治理。身為「教師」(teacher, 拉丁文:doctor),他講解神的話,以純正的教義勸勉眾人,與不信者爭辯。這些稱謂不代表不同等級的職事,而是描述同一職事。 8-2.任長老一職者,應有一般的學問才幹,生活無可指責,信仰純正,善於教導。他應效法福音(becoming the Gospel),凡事驚醒,生活聖潔。他應善於治理自己的家,在教會以外有好的名聲。 8-3.長老的職責乃驚醒看守神交託他們的羊群,不叫錯誤的教導或罪惡進入教會。每一位長老,以及全體長老(severally and jointly)都有這責任。他們必須從事治理(government)與管教(discipline),不單看守個別堂會的屬靈福利(spiritual interests);被呼召時,亦應看守全體教會的靈命與生活。他們應向會友作家庭探訪,尤其是患病者。他們應慇勤教導《聖經》教義,安慰傷心者,培育與保護教會的兒童。他們應熱心向未信的人廣傳福音,使人作主的門徒,藉此在交託他們看管的羊群中作美好的榜樣。所有基督的愛的律吩咐一般基督徒遵行的,長老們因為神的呼召,更應謹守遵行,這些都是他們職事份內的責任。他們應與信徒們禱告,為信徒們禱告(pray with and for the people),謹慎殷懃地在羊群中尋找已傳講的道的果子(seeking the fruit of the preached Word)。 8-4.主既然賜不同的恩賜予人,並向一些人賜特別的恩賜與呼召,教會有權呼召(call),指派(appoint) 一些人任教導長老一職,從事某些教會所需的事工。一位教導長老若被呼召從事這些教會所需的事工,他應儘力作傳道事工(make full proof of his ministry),廣傳福音,造就教會。他應至少一年一次向區會報告。 8-5.若有人被呼召作教導長老的工作,他的呼召,除了其它長老們共有的功能以外,還包括宣讀,講解,宣講神的話,並施行聖禮,以此牧養主的羊群。身為基督的「使者」(ambassador),他被差派向罪人宣告神的旨意,勸告他們藉基督與神和好。身為「傳福音者」(evangelist, 宣教士),他向無知與失喪的人傳遞救恩的好消息。身為「傳道人」(preacher),他在眾人前宣講福音。身為神奧秘的事的執事(steward of the mysteries of God),他施行神多方的恩惠,與基督設立的典章。 8-6.當一位教導長老若被指派作宣教士的工作(work of an evangelist),教會(區會)差派他在外國或屬靈貧乏的地區宣講神的話和施行聖禮。區會可能差派(commission)他作宣教士以外,另行授權給他成立教會(organize churches),並教導,審核(examine),按立(ordain)治理長老和執事們,為他們就職(install),接受會友,和刪除會友會藉,直到教會組織自己的長老堂會為止;授權為期十二個月。 8-7.區會可能,經考慮後,批准一位教導長老(牧師)的呼召,在一個美國改革宗長老會(PCA)的管治範圍(jurisdiction)以外的機構工作。該牧師必須從事宣講,教導神的話的工作。區會也需要把握,知道這位教導長老有完全的自由,持守與教導本教會的教義。該教導長老也應每年報告工作。這位教導長老也儘可能屬於他的工作地點所屬的區會。 8-8.正如在律法之下的教會裡,人民有長老治理他們,在福音之下的教會裡,基督除了賜下傳道的長老以外,也賜其它的長老,有恩賜與主的差派,被呼召時從事治理教會的工作;他們稱為治理長老。 8-9.長老是屬一個等級的職位。因此,治理長老與教導長老一樣,在教會的法庭裡有同樣的權柄,和有同樣的權利出任法庭職員。他們更應該善用一切機會,培養他們教導《聖經》的能力,以求進步。 第九章 執事(The Deacon) 9-1.《聖經》所講到的執事,是教會中一般的,永久的職位(ordinary and perpetual office)。這是一個效法主耶穌榜樣的慈惠,事奉的職份。執事的事奉也表達聖徒的相通(communion of the saints),特別透過在有需要的情況中彼此幫助。 9-2.執事的職責是服事有需要的人,患病者,孤單無友的人,在患難中的人。他們有責任在教會促進慷慨施予的恩典,安排有效地收納信徒的奉獻,並按照奉獻的目的分發教會所收的獻禮。執事們有責任看管教會的財產,包括房地產與一般物業(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y),同時負責維修教會的房產。面對一些特別影響到教會產業的大事時,執事們不可獨斷行事,須要得到長老堂會的批准,與會眾的同意。 長老堂會有權柄監管執事們的工作。教會如因故沒可能有執事的話,執事的責任則落在長老堂會的身上。 9-3.教會應選出有屬靈素質,誠實的聲譽,生活作眾人的榜樣,有愛弟兄的心,有溫馨的同情心,和合理判斷的弟兄來出任執事一職;因為執事是屬靈的職位。 9-4.一個堂會的執事們應組成執事會(Board);教會的牧師是當然顧問。執事們應從他們中間選出主席與秘書。他們也應選出教會的司庫(Treasurer),司庫乃受託管理教會經常費款項。執事應至少每季召集執事會議;另若長老堂會要求,也應召開會議。每一堂會的執事會應自行決定至少的開會人數(quorum) 。 執事會應保存開會記錄(proceedings),和一切財政記錄。執事們應定時向長老堂會遞交決議記錄(minutes);若長老堂會要求,也應遞交決議記錄。 9-5.教會的高等法庭(higher courts, 即區會與總會)可以指派執事們出任教會的委員會,尤其是出任司庫。他們被委派作教會各法庭擁有的基金的託事(trustees),也是恰當的。教會的法庭(courts)在籌劃各樣教會財政計劃時,也應邀請有智慧,獻身給主的執事們參加他們的會議;這對教會事工是有幫助的。 9-6.執事們有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教會交託給他們的負擔:這樣作必定帶來益處。這些會議可以包括教會各層面或地區的代表。這些會議所表決的事宜,只帶諮詢的性質。 9-7.教會的長老堂會,為了促進事工,可以選出,指派一些敬虔的弟兄和姊妹們來協助執事的事工:關顧患病者、寡婦、孤兒、在監牢的和其他有需要或在患難中的人。 (第十章至第十五章——從略) 第十六章 教會的傳道事工——神的呼召的教義 (Church Orders——The Doctrine of Vocation) 16-1.一般來說,人被召作教會的傳道人(office in the Church),是由神藉著聖靈的呼召,透過一個清潔良心的內在見證,神的子民明顯的認可和一個教會法庭的合法判斷。 16-2.基督治理教會,是透過祂所指派的代表任職。神的子民有權承認,選舉信徒任職,這權利無人可以奪去。因此,無人可以未經教會的同意,被治派治理該教會。 16-3.神所呼召在教會任職者,祂賜合適的恩賜,好叫被呼召者能以勝任。每一位擔任傳道職份者,除了有恩賜與才幹(不論是天生或後生的)以外,必須信仰純正,生活聖潔敬虔。因此,每一個按立傳道候職者的法庭,必須批準被按立者其人。 第十七章 按立的教義 (Doctrine of Ordination) 17-1.在教會裡,神所呼召作長老或執事者,教會法庭理當按立,使被呼召者受職(inducted)。 17-2.按立的意思,就是以權柄批准一位已經真正被呼召在神的教會裡擔任職份的人,使他受職(admission) 。按立是以禱告,按手;同時以右手行相交之禮,也是合宜的。 17-3.按照《聖經》的教導,教會中每一個職份都帶有具體的職責(is a special charge);因此,人若不是為擔任一件具體的事工,就不應被按立。 第十八章 傳道候職者 (Candidates for the Gospel Ministry) (下文從略。) 第三部份 敬拜上帝之指引 Part Three The Directory for the Worship of God 第47章公共敬拜之原則及要素 1.《聖經》既是信仰及生活之唯一無誤準則,公共敬拜的原則必須僅從《聖經》(不從任何其它來源)而來。《聖經》禁止以形象敬拜上帝,或用任何不在《聖經》中指定之方法;並要求我們領受、遵守一切上帝在他話語中所指定之宗教敬拜與典章,並維持全部之純潔。(《威敏斯特小要理問答》,問50,51。) 2.崇拜聚會不僅是上帝兒女們之彼此聚集;最重要的是三一真神與他選民之相遇。上帝與公共崇拜同在,不僅因為祂是無所不在,更親密的是因為祂是信實、守約的救主。主耶穌基督說:「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集,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18:20)。 3.公共敬拜的目標是上帝的榮耀。祂的子民應當以祂的榮耀為唯一目標來參與所有的項目。公共敬拜的目的,同時是藉著成全聖徒及使得救的人加入教會,而建立基督的教會 – 都是為了上帝的榮耀。基督徒應當透過在主日的敬拜,學習如何在一星期每天一切所作的事上服事上帝。我們理當記得,不論吃喝或作任何事,都應為榮耀上帝而作(林前10:31)。 4.敬拜者應當承認基督是唯一中保,人唯靠祂到上帝面前;應尊榮基督是教會之元首,祂統治教會的公共敬拜;他們的敬拜理當表達他們對基督的信靠與愛慕。這樣的敬拜才是(名副其實的)「基督教」的敬拜。 5.公共敬拜必須依靠聖靈,根據真理(譯註:約4:24「心靈與誠實」之原意乃是依靠聖靈與根據真理)。只注重外表及虛偽是配得咒詛的。當公眾敬拜能表達敬拜者內心的敬畏,及對又真又活的上帝真誠、專一的服事,才有價值。而唯有心被聖靈更新的人,才能有這樣的敬畏及專一的服事。 6.公共敬拜有別於私人敬拜,因為公共敬拜是聖徒們,身為上帝聖約之民,基督的身體,供奉給上帝的。為此緣故,約中之兒童應如成人一樣,儘量在場參與。任何教會之成員不可以為高人一等,比別人更屬靈;每人必須看別人比自己強。 7.上帝的子民不僅應當想到祂的聖潔及自己極大的罪污而起畏懼之心到上帝面前,同時也當因上帝偉大的救贖,以稱謝進入祂的門,以讚美進入祂的院;因為上帝的大恩,祂的獨生子為我們成就了救贖,聖靈又施行了此救恩。 8.《聖經》教導公共敬拜應包含下列項目:恭讀《聖經》,唱誦《詩篇》及聖詩,獻上禱告,宣講上帝的道,呈上奉獻,承認信仰及遵守聖禮;並在特別場合中起誓。 第48章 分別主日為聖 1.「第四條誡命要求我們在上帝面前守祂在祂話語中指定的日子為聖日;即七日中之一日,作為在祂面前的安息日;此乃聖日。」(《威敏斯特小要理問答》,問58。) 2.上帝吩咐祂舊約的子民守七日的最後一日為聖日,但因主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祂分別第一日為聖,作為安息日。因此自從使徒時代,新約教會守七日的第一日為聖,定為「主日」。 3.每人必以記念主日為己務;主日未臨之前應為此作準備。一切屬世的事物應安排妥當,按時放置一邊,以致不阻礙分別安息日為聖,因為這是《聖經》所要求的。 4.安息日全日應在主面前分別為聖,用以公共及私人信仰之操練。因此必須全日有聖潔的安息,不作不必之勞作;其它六天內合法之娛樂活動,也不在主日參與;並儘量不從事屬世的思想及交談。 5.為家人提供的服事也應安排妥當,好叫不攔阻他人敬拜上帝,或使他們不守安息日為聖。 6.每人及每家在主日早晨應以私禱、讀經、及聖潔的默想預備自己朝見上帝,遵守祂的典章:應為自己、為別人、特別為他們的牧師禱告,求上帝幫助他,賜福予他傳道的事奉。 7.不從事公共敬拜的時間應用作禱告、閲讀屬靈書籍,特別是研讀《聖經》、默想、學習信仰問答、敬虔的交談、誦唱《詩篇》、聖詩或靈歌;探訪有病的,接濟貧窮的,教導無知的,聖潔的安息,及從事此類敬虔、憐憫、及慈惠之事務。 第49章 公共敬拜的程序 1. 會眾聚集時候到了,各人務必事先準備好自己的心,理當前來參加崇拜;不可因疏忽或私事而缺席。 2.眾人應在指定的時間準時聚集,以致全會眾在崇拜開始時都在場,同心參加敬拜的每一部分。每人都應於祝福之後才離開,不應不必地預早離場。 3. 眾人進入教會時就應按序、敬虔地就座,為自己、為牧師、為在座的眾人禱告,併為不能出席崇拜者代求。 4.所有參加公共敬拜者,必須具敬畏的心,行為必須適合敬拜的環境。家庭既是上帝所設立的,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制度,而上帝也在「約」裡恩待我們個人與家庭,因此全家一齊敬拜是重要的,也是合宜的。 第50章 恭讀《聖經》 1.在公共敬拜中誦讀《聖經》,由上帝的僕人牧師擔任。上帝透過讀經最直接地向會眾說話,甚至比講道更直接。牧師誦讀《聖經》,與牧師與會眾啟應讀出經文有別。前者乃上帝向祂子民說話;後者乃上帝的子民用《聖經》的話表達他們的懺悔,愛慕,感謝與其它敬虔的情操。《聖經》中的《詩篇》尤適合啟應式的誦讀。 2. 在會眾中宣讀《聖經》是敬拜上帝的一部分,應由牧師或其它人擔任。 3. 《新舊約聖經》應從優質的譯本讀出,不用意譯本;要用一般人的語言,叫全會眾能聽明白。 4.每次讀經應選多長一段經文,由每位牧師酌量而決定;他也可視情況解釋所讀出之經文;總要考慮時間,好叫讀經、唱詩、禱告、講道、及所有的典章都互相對稱;而整堂崇拜不致太短或太長。 第51章 唱誦《詩篇》及聖詩 1. 以音樂讚美上帝乃是權利,亦是義務。因此,唱誦《詩篇》及聖詩與樂器的使用,應在公共敬拜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2. 唱詩讚美上帝,應以敬拜的心靈,用心中的悟性唱出。 3.建議除了教會的聖詩以外,也唱《詩篇》;而選用聖詩宜當謹慎,詩歌應符合《聖經》。聖詩應有讚美的格調,或符合講道的精神。 4. 堂會應判斷由誰來帶領唱詩,要謹慎考慮帶領這項敬拜者的品格;而詩班的歌頌不應取代會眾的歌唱。 5. 公共敬拜用多少時間作讚美由牧師決定,應鼓勵會眾唱《詩篇》與聖詩。 第52章 公共的禱告 1.在聖堂的公共禮拜,宜用三一頌開始,然後簡短禱告,由牧師帶領會眾,謙虛稱頌又真又活的上帝之無窮威嚴,表達我們是祂所創造的,與祂的距離是多麼遠,我們是罪人,是多麼不配;並謙卑祈求祂開恩,與我們同在,求聖靈幫助我們厲行敬拜上帝的責任,並求上帝因着我們的主與救贖主耶穌基督的功勞接納我們。以主禱文結束禱告,全會眾同念,是合宜的。 2. 唱《詩篇》或聖詩之後,講道之前作一個全面性的禱告是正當的: (a) 讚美上帝的榮耀及各樣屬性 (perfections),此乃從祂創造之工,護理之施行,及藉著祂筆之於書的話所頒發清晰、完整的自我啟示; (b) 感謝祂賜下諸般憐憫,一般性的及特殊的,屬靈或今生,普通或特別的;最重要的是基督耶穌,上帝所賜說不盡的恩賜,藉祂而得永生的盼望,及聖靈的使命與善工; (c) 謙卑承認罪過,包括原罪及我們所犯的罪,儘量帶領每一位敬拜者的心感覺每一項罪是多麼邪惡,因罪是罪,是偏離永生上帝;同時正視這惡毒之根所結的諸般果子,叫會眾能有所感受;罪是得罪上帝、我們的鄰居、及我們自己;有思想上、話語上、及行為上的罪;有隱秘的罪和妄想的罪;有一次的犯罪及慣性的犯罪。我們意識到這些罪是多麼可憎,包括犯罪的方法;因上帝特別施恩,賜下寶貴的權利,或因我們毀約,罪是多麼的嚴重,等等; (d) 誠懇祈求上帝赦免我們的罪,叫我們與祂和好,藉著贖罪的寶血,並賜我們赦罪的喜樂和果子;求賜使人成聖的聖靈,賜下豐富的恩典,叫我們能厲行我們的責任;求賜下支持與力量(安慰),幫助我們經歷各樣試煉,因為我們是有罪的,必朽的;求賜下各樣今生的恩惠,好叫我們能渡過此流淚谷;不斷記着,這些恩惠都因上帝守約的慈愛澆灌給我們,為要保存我們的靈命,以致有所長進; (e) 從《聖經》允許的每種原則祈求;為我們所需的祈求;因上帝是全備的,因我們救主的功勞與祂的代求而祈求;為了上帝的榮耀及祂子民的力量(安慰)和喜樂祈求; (f) 為他人禱告,包括世界全人類;求聖靈澆灌凡有血氣的;為上帝教會的和睦,純潔,及擴展;為世界各地的牧師及宣教士;為所有為義受逼迫者;為當日聚集的教會,及所有屬於同一身體的姐妹堂;為有病、病危者及奔喪者;為貧窮、有缺乏的人;為寄居者、被囚者、為老人與幼童;為在旅途中者;為教會所在之小區;為國家掌權者,及為當時環境所需及適合之事項禱告。每項禱告事項在公禱占的重要性,由牧師酌量而決定。 3. 一般在講道之後有與講題有關的禱告;並所有的公禱都當適合當時敬拜的場合。 4.牧師並不受固定的公禱形式限制,但是牧師未擔起教牧聖職之前,應在禱告及講道事工上接受裝備。他應徹底熟識《聖經》,研讀關於禱告的最佳書籍,默想,一生與上帝交通,而領受禱告的靈和禱告的恩賜。再者,當牧師在公共敬拜領禱時,須準備自己的心靈,管理自己的思想,好叫以莊嚴及合宜的態度厲行領禱的責任,叫敬拜者得到益處;切勿以粗魯、不莊重、不謹慎、不正常、及誇張之詞使公禱的服事蒙羞。 5. 所有的禱告應用會眾公用的語言。 第53章 宣講上帝的道 1.講道是上帝用以拯救人的典章。牧師須謹慎留意如何講道。牧師應慇勤學習,竭力「作無愧的工人,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2:15)。 2.講道的題目應是某節經文,或幾節經文。講道的目的,乃在解釋、維護、及應用上帝的全部真理之某部份;或指出信徒應盡的某項責任之本質、界限、及義務。講道的經文不應僅視為口號,應解釋經文所包含的教義。有時講道可處理較長的經文,叫會眾獲得教導,明白《聖經》的意義,及如何應用經訓。 3.講道需要研讀、默想、禱告,牧師宜當謹慎預備講道,不以鬆散、實時的責備講道,必需付上代價服事上帝。但牧師須堅持福音的簡易性,用全會眾能瞭解的詞彙表達經意。他們亦當以生活為所宣講的福音之裝飾,以言語、行為作信徒的榜樣。 4.公共敬拜的典章的主要目的既是聯合上帝的子民來以行動敬拜至高上帝,因此牧師不宜講道太長,以影響禱告及讚美的重要責任;敬拜中不同部份在量方面應相稱。 5. 牧師在應用講章時,可吩咐或邀請會眾認罪悔改,信靠主耶穌基督未救主,並在眾人面前公開承認祂。 6. 我們所關顧的眾教會,不可未得堂會許可擅自邀請講員講道。 第54章 以奉獻敬拜上帝 1.《聖經》教導,上帝擁有全人類及一切事物,我們只是生命及財物的管家;我們理當承認上帝的擁有權及我們作管家的責任;既然這樣承認,理當至少奉獻我們收入之十分之一,及其它的捐獻作主的工作,即耶穌基督教會之事工,以此用我們的財物敬拜主。其餘的財物以適宜基督徒身份之方法使用。 2.《聖經》清楚吩咐,我們應當經常、每星期、有計劃地以奉獻支持我們的信仰,及國內國外之傳福音事工,及接濟窮人。此乃我們的權利和義務。我們應視奉獻為恩典之操練及敬拜的行動,由堂會決定,在崇拜內適當的時間進行。 3.奉獻理當以禱告獻給上帝。 第55章 宣告信仰 1.上帝子民的會眾,理當公開承認他們的信仰,可使用合乎上帝話語的信經或信仰告白,如《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或《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及大、小要理問答》。 第56章 洗禮的施行:嬰孩及兒童洗禮 1.洗禮不應延遲;不應私下舉行;應由基督的僕人(牧師)主持,他被召作上帝奧秘的執事。 2.洗禮不可私下舉行,應在堂會的監管之下,在全會眾面前施行。 3.家長聯絡牧師之後,應帶嬰孩來 – 由雙親或一位負責的監護人 – 表示願意此嬰孩領受洗禮。 4.洗禮之前,牧師應教導會眾明白此聖禮之設立、本質、用途及目的: (a) 洗禮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設立的; (b) 洗禮乃是恩典之約的印記,是我們與基督連接、與祂聯合、罪得赦免、重生、被收養為上帝的兒子、及永生的印記; (c) 洗禮的水是基督寶血的表徵與記號,基督的寶血除去原罪及本罪的所有罪孽;水也表徵基督的靈勝過罪的權勢,我們罪性的敗壞,並使我們成聖的能力; (d) 洗禮,藉著灑禮或用水澆灌,表徵以基督的寶血,靠祂的功勞從罪中被潔淨; (e) 上帝的應許是向信徒們及他們的兒女;信徒的子女在約中有份,有權領受約的印記(註:即洗禮),及教會外在的權利;在舊約時代亞伯拉罕的子孫如此,在福音時期信徒的子女也如此,因為恩典之約的實質是一樣的;而上帝的恩典及信徒的安慰,比先前更豐盛; (f) 主耶穌讓小孩子到祂跟前來,擁抱他們,說:「上帝的國裡,就是像這樣的人」; (g) 藉著洗禮,孩童正式被接納入有形的教會,接受教會的牧養,從世界與教會以外的人分別出來,與眾信徒聯合;所有奉基督之名受洗的人,透過洗禮離棄,且有義務抵擋魔鬼、世界與肉體; (h) 他們在洗禮之前因在約裡成為聖潔,因此應領受洗禮; (i) 洗禮的內在恩典與功效並不直接與施洗的時刻有關;洗禮的果效與能力延伸到我們的一生;而外在的洗禮並非必須(不然,未受洗禮的孩童有被定罪的危險); (j) 嬰孩因為父母親是信徒,因此藉著上帝約的典章成為教會的成員;但這不足夠給他們資格作教會的永久會友。他們到能判斷的年齡的時候,就有責任厲行約的義務:信主,悔改與順服。他們因而在眾人面前承認信靠基督,不然則成為背約者,須受教會的管教(勸懲)。 牧師應用智能酌量如何教導,按人們對洗禮教義的無知或錯誤而決定,總要造就人。 牧師應勸勉所有在場者回顧自己領受的洗禮,悔改承認自己向上帝背約之罪,挑旺自己的信心;利用機會使用洗禮帶來的好處,及上帝在自己的靈魂所印記之約。 牧師亦應勸勉家長仰望上帝向他(們)及孩童所施之大憐憫;應教養孩童認識基督教信仰之根基,在主裡培養、勸勉孩童;使家長知道,他(們)若疏忽,上帝的忿怒將臨到他們及孩子身上;牧師須要求家長應許厲行這方面的責任。 牧師應勸勉父母親須謹慎厲行他們的責任,即: (a) 他們應教導孩子恭讀上帝的話; (b) 他們應教導孩子認識《新舊約聖經》內所教導的信仰教義;這些教義歸納在《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及《大、小要理問答》內;乃本教會所接納,向家長們推薦,作為教養孩童之指引及幫助; (c) 家長們應與孩童一同禱告,併為他們禱告; (d) 家長們應在孩童面前活出敬虔的榜樣;竭力使用上帝設立的諸般方法,在主裡培育、勸勉孩童。 5.牧師在此時讀出上帝之約的應許: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的上帝所召來的。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2:39;創17:7;徒16:31。) 其後,牧師提出下列問題: [1] 你是否承認你的孩子需要耶穌基督洗罪的寶血,和聖靈賜新命的恩典? [2] 你是否代表孩子相信、領受上帝約中的應許?你是否以信心仰望主耶穌基督,唯獨祂能救你的孩子,正如你仰望主耶穌基督,唯獨祂能救你一樣? [3] 你是否毫無保留奉獻你的孩子給上帝,並應許倚靠上帝的恩典,竭力在祂面前活出敬虔的榜樣,應許你與他一同禱告,併為他禱告,教導他認識我們聖潔信仰的教義;並應許你將竭力使用上帝設立的諸般方法,在主裡培育他,勸勉他? (可以另加)向會眾:會眾,你們是否願意負起責任,協助此對父母親培育這孩子? 6. 然後牧師應為此此洗禮求上帝賜福,之後稱呼孩子的名字,說:我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為你施洗。 當牧師宣告此話的時候,用水給孩童施洗,用滴禮或澆灌水在孩童的頭上,不另加其它儀式;全部洗禮以禱告結束。 第57章 接受領聖餐會友(成人洗禮或「堅信禮」) 1. 在有形教會裡信徒的兒女,特別那些藉著洗禮已被奉獻給上帝的人,是教會所照顧的「不領聖餐會友」(non-communicant members)。他們應接受教導,愛上帝,順服和服事主耶穌基督。到他們能明白福音時,應懇切提醒他們,他們藉出生的名份已是教會的成員,他們的權利與義務就是接受基督,在人面前承認祂,並要求被教會接納能領聖餐。 2. 少年人什麼時候能明白福音,不能準確決定。應由堂會慎重酌量。堂會的職務乃仔細考察,申請被接納為領聖餐者的資格。 3.未曾接受洗禮的人申請加入教會的時候,一般應得到堂會滿意他們具有知識及敬虔,並在會眾面前公開承認信靠基督,其後可接受洗禮。 4.已接受洗禮的人,被堂會接納為領聖餐會友時,應在會眾面前公開承認信靠基督,這是正當的,造就人的。無論如何,應清楚知道他們以往,自從領受洗禮以來與教會的關係。 5. 公開承認信靠基督的時候到了時,被堂會批准的人在會眾面前,牧師宣告: 堂會已經審核並批准(名字),在嬰孩時已接受洗禮,有出生以來的名份作上帝教會的成員,承受約中的應許。現在他代表自己來承擔並享受上帝家中產業的責任,及領受全部的權利。 若有人未受洗禮,牧師應宣佈: 堂會已經審核並批准(名字),來申請接受洗禮,加入教會。洗禮是我們與基督連接的記號與印記,我們藉此委身永屬於主。我們歡迎你加入上帝家中的團契。 牧師應向承認信靠基督者提出下列問題:你(們)今天前來要公開承認信靠基督,必需作出下面的宣告與應許,藉此與上帝及祂的教會嚴肅立約。 [1] 你是否承認自己在上帝面前是罪人,本配受祂的不悅,除非祂主權地開恩,否則沒有盼望? [2] 你是否相信主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罪人的救主;你是否接受祂,唯獨信靠祂作你的救主,因為上帝在福音裡賜祂給你? [3] 你是否決志並應許,謙卑倚靠聖靈的恩典,竭力活出追隨基督者的樣式? [4] 你是否應許盡你所能,支持教會的敬拜與事工? [5] 你是否願意順服教會的治理與管教(勸懲),並應許維護教會的純潔與和睦? 然後牧師簡單地勸勉承認信靠基督者他們嚴肅應許的重要性;然後為需要受洗禮者施行洗禮;全部禮拜以禱告結束。 6.從其它教會用轉會信轉會者,或再次肯定信靠基督而申請加入教會者,須在堂會面前作基督徒經歷的見證。堂會應向會眾宣佈他們的名字,並推薦他們的信心與愛心。 第58章 施行主餐 1.教會應經常守主的聖餐;守聖餐的日子由堂會酌量如何造就信徒而決定。 2.無知及犯罪讓教會蒙羞的人,不可領聖餐。 3.教會應至少在一星期之前的主日向會眾宣佈聖餐的日期;當時,或在該星期內,應教導會眾聖餐之性質,並正當為此準備自己,好叫眾人都適宜地赴聖宴。 4.守聖餐之日子,牧師講道完畢,要解釋: (a) 聖餐是基督所設立的典章;宣讀設立聖餐之經文,可選用四福音或《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亦可簡單解釋及應用。 (b) 守聖餐為要記念主,表明祂的死,直到祂再來;有極大的益處,賜祂的子民力量勝過罪惡;在患難中支持他們;鼓勵他們,復甦他們厲行責任;挑旺他們的愛心和熱心;加添他們的信心及聖潔的決心;並生出良心的平安,和永生的盼望和安慰。 此聖禮既是主所指定,表明聖徒的相通,在聖餐開始之前,牧師(由堂會酌量決定)可以邀請所有在場者中凡是承認我們聖潔的信仰、為福音派教會之正規領聖餐會友者,可參加此次聖禮;或所有願意參加聖餐者,由堂會批准後,可被邀請參加聖禮。 5.放置餅與杯之餐桌應有遮蓋,備有餅和酒;領聖餐者圍着桌子就座,或坐在桌前,長老也在場。牧師應以禱告或感恩將餅和酒分別為聖。禱告感恩將餅和酒分別為聖之後,牧師應拿起餅來,在會眾眼前擘開,說: 主耶穌被賣的那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擘開,分給祂的門徒,正如我奉祂的名事奉,給你們這餅,說:「你們拿着吃;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 在這時分餅。 分餅之後,牧師應拿起杯來,說: 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祝謝了,正如我們奉祂的名祝謝了,就分給祂的門徒,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免。你們都喝這個。」 牧師重述這話時分杯。 6. 信徒們既親自與主立約守約,分餅與杯的時候理當用一段時間默禱與主交通,感恩,代求與祈禱。 7. 牧師可簡短提醒領聖餐者:上帝在基督裡的恩典藉此聖禮表明,我們有義務作屬主的人;可勸勉他們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相稱;他們既承認已接受基督耶穌為主,應謹慎活在祂裡面,並忠心行善。 牧師也適宜勸勉不領聖餐的觀禮者,提醒他們: 有責任守聖餐,忽略此聖禮乃不順從基督,乃活在罪中,是危險的;呼籲他們誠懇地預備自己,好叫下次聖餐時可以參加領聖餐。 然後牧師應禱告向上帝感恩: 為祂豐富的憐憫和至寶貴的慈悲,在此聖禮中向我們保證;求上帝赦免我們在此次敬拜中的虧欠;求上帝接納我們及我們所遵守的聖禮;求聖靈開恩幫助我們,既然已接受基督耶穌為主,在主裡面生活;叫我們堅守我們所領受的,不讓別人奪去我們的冠冕;叫我們行事為人與福音相稱;叫我們不斷身上帶著主耶穌的死,好叫主耶穌的生命也在我們必死的身體上顯明;叫我們的光照在人前,叫別人看見我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我們在天上的父。 聖餐聚會中可收奉獻,為窮人慈惠事工或其它聖潔的用途,由堂會決定。 此時宜唱《詩篇》或聖詩,然後以此祝福或其它新約的祝福讓會眾散會: 但願賜平安的上帝,就是那憑永約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上帝,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祂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祂所喜悅的事。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永遠遠。阿們。 8.我們的會眾宜學習歷代不同地方長老會的習慣,在守聖餐前的星期內舉行一次為聖餐準備心靈之聚會。 第59章 婚禮 1.婚禮是上帝所設立,但不是聖禮,基督教會內外都可舉行。每個國家,為了社會的益處,理當訂法律管理婚姻,吩咐所有國民遵守。 2.基督徒應在主裡嫁娶;因此基徒的婚禮宜當由一位合法的牧師主禮,牧師應從事關乎婚姻的教導,當結婚時,獻上適宜的禱告。 3.婚姻是為一男、一女而設的,根據上帝的話。 4.結婚之雙方應是有判斷能力之成年,可作自己的選擇;若未成年,或與父母親同住者,應事先獲得父母親或其它監護人的同意,並向牧師保證,牧師才進行主持婚禮。 5.父母親不應強迫兒女成婚,也不應無理反對子女之婚事。 6.婚姻是關乎大眾的事。婚姻深深地影響公民社會的福利,家庭的幸福,及基督教信仰的見證。因此,舉行婚禮前一段時間,應事先公開宣佈此次婚事的意願。所有牧師應留意在證婚事上不違背上帝的律法,也不違背國家之法律。為了不破壞家庭的和睦和安慰,牧師應有保證,無人合理反對雙方的婚事。 7.牧師應記錄曾經證婚之男女的名字及婚禮日期,以備需要時參考或讓別人查閲。 第60章 探訪病者 1.禱告是大有力量的,基督徒本當在天上施恩座前為有病者祈求,求上帝賜福予所有用作醫治疾病的正當方法。再者,有人生病時,應通知他們的牧師或教會其它職員,好叫牧師,長老執事,和會友能同心為病者禱告。牧師有權利與義務探訪病者,為他們身體,心意與屬靈的好處服事他們。因病者的情況因人而異,牧師從事這方面的牧養服事的時候宜當謹慎。 第61章葬禮 1.葬禮正當的內容應包括:唱適合的《詩篇》與聖詩,讀適當的經文,加上牧師認為適合的短講;禱告,特別記念死者的家人,求上帝施恩給他們,支持他們,在憂傷時安慰他們,叫他們的患難成為他們屬靈的祝福。 2. 葬禮的安排大體上由牧師酌量執行,可是牧師必須記得,禮拜的主要目的是敬拜上帝,和安慰活人。 第62章 禁食和感恩的節日 1.按照上帝護理的施行而守禁食或感恩的節日,是合乎《聖經》和合理的。 2.禁食或感恩可以由基督徒個人、家庭、或全會眾舉行,或由幾間鄰近的教會聯合舉行,或由區會或總會舉辦。 3.每一位基督徒與每一個基督徒家庭都可以判斷酌量,要否舉行禁食或感恩的敬拜;教會的堂會可以為會眾決定,區會可以為一區內的眾教會決定。若決定應舉辦全宗派的禁食或感恩禮拜,應由總會召開。若政府指定感恩敬拜的日子,是符合基督教信仰的,我們宗派的牧師和會友都有責任尊重這樣的敬拜。 4.指定的禁食或感恩禮拜之前,應該事先報告,給各人充分機會準備自己,安排事物,以在當日能盡應盡之義務。 5.這些節日中當有公共敬拜;所選用的禱告,《詩篇》或聖詩,經文,和講道,都應該特別適合當天的場合。 6.禁食的節日中,牧師應指出呼召信徒禁食的權柄,和上帝護理的帶領;應該用額外的時間嚴肅禱告,為各項事情認罪禱告,特別食與當天和當地有關的認罪悔改;整天都應用於禱告與默想。 7.感恩節日中,牧師應指出呼召信徒感恩的權柄,和上帝護理的帶領;應該用額外的時間感謝上帝,符合當天的場合,唱《詩篇》和讚美詩。在這些日子中基督徒理當心中快樂,不過他們的喜樂應與敬畏之心結合,好叫他們不至於過分放縱。 第63章 基督徒家庭生活 1.除了公共敬拜以外,每一位基督徒和每一家基督徒家庭,都應該私下敬拜上帝。 2.私下的敬拜顯然是我們的主所吩咐的。每一位基督徒都應花時間禱告,讀《聖經》,作聖潔的默想,和嚴肅的自我反省。謹慎厲行這些責任帶來各樣好處,是忠心培養這些好習慣的人所熟知的。 3.家庭敬拜是每一家應當舉行的,包括禱告,讀《聖經》,唱《詩篇》或詩歌;或簡單的開口承認上帝。 4.父母親應當教導兒女們認識上帝的話,和我們聖潔信仰的教義。應當鼓勵閲讀靈修書籍,和把握所有學習我們信仰的機會。 5.父母親應當在家人面前作好榜樣,過敬虔的生活,言行一致。應該避免在主日作不必的拜訪,和放縱作對靈命有損的事。 6.在基督教教育這至重要的責任上,父母親應與教會合作,為孩子們作好榜樣,自己慇勤參加教會的主日學或聖經班,和教會的崇拜,幫助孩子準備主日學的功課,帶領他們徹底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聖經》的教訓。 來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ba545a0100b1ll.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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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and the Reformed Presbyterian Testimony Introduction
1. Of the Holy Scriptures 2. Of God, and of the Holy Trinity 3. Of God’s Eternal Decree 4. Of Creation 5. Of Providence 6. Of the Fall of Man, of Sin, and of the Punishment Thereof 7. Of God’s Covenant with Man 8. Of Christ the Mediator 9. Of Free Will 10. Of Effectual Calling 11. Of Justification 12. Of Adoption 13. Of Sanctification 14. Of Saving Faith 15. Of Repentance unto Life 16. Of Good Works 17. Of the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18. Of Assurance of Grace and Salvation 19. Of the Law of God 20. Of Christian Liberty, and Liberty of Conscience 21. Of Religious Worship, and the Sabbath Day 22. Of Lawful Oaths and Vows 23. Of the Civil Magistrate 24.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25. Of the Church 26. Of Communion of Saints 27. Of the Sacraments 28. Of Baptism 29. Of the Lord’s Supper 30. Of Church Censures 31. Of Synods and Councils 32. Of the State of Men after Death, and of the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33. Of the Last Judgment The Larger Catechism The Shorter Catechism Directory for Church Government Introduction 1. The Communicant Membership of the Church 2. The Congregation 3. The Officers of the Church 4. The Session 5. The Board of Deacons 6. The Presbytery . 7. The Synod 8. Rules of Order for a Meeting of Synod The Book of Discipline Introduction I. Definitions, Principles, and General Disciplinary Action 1. The Scriptural Foundation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Church Discipline 2. Dealing with Sin in the Church—Personal Responsibility 3. Dealing with Sin in the Church—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4. The Imposition of Church Censures 5. Rights of Appeal 6. Repentance, Forgiveness, and Restoration after Censure II. Special Disciplinary Process of Formal Trial Introduction 1. Parties and Jurisdiction 2. Instituting Judicial Process 3. The Trial of the Case 4. Removal of a Case from a Lower to a Higher Court The Directory of Public Worship 1. The Nature of Worship 2. The Practice of Worship 3.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craments 4. Special Ordinances 5. Weddings and Funerals Vows Suggested Forms History of the Standards The Covenant of 1871 Ind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