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內容與架構
Galatians
Content and Structure
4/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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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安(1:1-5)
2. 保羅要解決加拉太教會根本的問題:更改了基督的福音=別的福音(1:6-10)
1:6 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著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去從別的福音。7 那並不是福音,不過有些人攪擾你們,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8 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9 我們已經說了,現在又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
1) 指出加拉太教會問題的根源:因為聽從「別的福音」,並且懷疑保羅的職分和所傳的福音(1:11-2:14)
a) 有關行割禮和摩西律法的問題(5:6,6:13,15)
b) 有關遵守「世上小學」的問題(4:8-10)
c) 教會紛爭結黨相咬相吞等問題(5:15,19-21)
2) 解決加拉太教會問題的方法:以「福音真理的教導」作為醫治的良藥:完全基督的律法,作新造的人(6:2,15)
3. 保羅開始說明「他所傳的福音」之來源和經歷(1:11-2:14)
2:11 弟兄們,我告訴你們,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意思。12 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教導我的,乃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
2. 保羅要解決加拉太教會根本的問題:更改了基督的福音=別的福音(1:6-10)
1:6 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著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去從別的福音。7 那並不是福音,不過有些人攪擾你們,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8 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9 我們已經說了,現在又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
1) 指出加拉太教會問題的根源:因為聽從「別的福音」,並且懷疑保羅的職分和所傳的福音(1:11-2:14)
a) 有關行割禮和摩西律法的問題(5:6,6:13,15)
b) 有關遵守「世上小學」的問題(4:8-10)
c) 教會紛爭結黨相咬相吞等問題(5:15,19-21)
2) 解決加拉太教會問題的方法:以「福音真理的教導」作為醫治的良藥:完全基督的律法,作新造的人(6:2,15)
3. 保羅開始說明「他所傳的福音」之來源和經歷(1:11-2:14)
2:11 弟兄們,我告訴你們,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意思。12 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教導我的,乃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
4. 第一部分論述:保羅解釋「他所傳的福音」(2:15-5:1)-「因信稱義」=基督的律法之根基:義的歸算(2:15-3:29)
從教義的角度看,保羅在這裡講的福音與羅馬書的論述相同(稱義:羅3-5章;成聖:羅6-8章)。加拉太書福音的論述可以分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他首先說明「因信稱義」福音的教義,並指出加拉太人的錯誤(2:15-3:29)。
第二部分:他從「承受產業」的角度說明福音(亞伯拉罕之約)和律法(摩西之約)的不同之處(4:1-5:1)。
第三部分:他用「基督的律法」說明因信稱義的基督徒雖然不在律法之下是自由的,但必須要順著聖靈而行,不放縱肉體的情慾,才 能結出聖靈的果子,承受神的國——作新造的人(5:2-6:2)。
4.1)「因信稱義」的題綱: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稱義的(2:15-16)(請參考:羅3-5章)
2:15-16 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6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4.2)加拉太教會的錯誤:靠聖靈入門(稱義),靠肉身成全(成聖)(3:1-6)。
3: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
加拉太教會不清楚「稱義和成聖」的福音真理。
4.3) 加拉太教會的錯誤: 以為人可以靠行為滿足律法的要求(3:10)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
神對滿足律法的要求是:人(personal) 必須持續不斷地(常照=perpetual),完全地(一切=perfect),按照律法生活。律法的義之標準:不但在行為上,而且在心思意念上人,必須持續不斷、完全的滿足律法所有的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
4.4)解釋「因信稱義」是基督替信的人承受了他們不能滿足律法應受的咒詛(3:7-14)
3:13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4.5)解釋律法和應許的不同(3:15-18):在先的亞伯拉罕之約(恩典之約)沒有因後來的律法(摩西之約)而廢掉,亞伯拉罕之約所應許的後裔是基督。新約是亞伯拉罕之約的應驗。
3: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17 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4.6)解釋律法的目的(3:19-29):要人認識罪,把人引到基督那裡。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4.7)解釋「因信稱義」是神人之間的「中保」基督,把祂的義歸算給所有信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3:21,26)。
3:21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4.8)「因信稱義」的結論:舊約和新約的信徒都是因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被因信稱義的(3:26-29)。
3: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5. 第二部分論述:保羅從「承受產業」的角度解釋律法和福音的區別(4:1-5:1)
5.1) 教會(亞伯拉罕之約的團體)在舊約孩童時期受管於律法之下(4:1-3)
5:1 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2 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
5.2) 教會(亞伯拉罕之約的團體)在新約兒子時期不作律法的奴僕(4:4-10)
4:4 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5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6 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7 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上帝為後嗣。
保羅勸告加拉太人不要成為「無用的小學」(worthless principles of the world)的奴僕(4:8-11),並且接受他所傳福音真理,好讓基督成形在它們心裡(4:12-20)。
5.3) 以夏甲和撒拉比喻亞伯拉罕之約(福音)和摩西之約(律法)(4:21-31)
保羅說明了亞伯拉罕之約(福音)和摩西之約(律法)之間的不同。重點是:舊約時期,以色列人同時處在亞伯拉罕之約和摩西之約之下。新約時期,摩西之約中屬於孩童時期的「禮儀律法」和「民事律法」被終止了;耶穌滿足成全了「道德律法」(太5:17),應驗了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
1-摩西之約的律法分為三個部分:「禮儀律法」、「民事律法」、「道德律法」(十誡)。
2-「禮儀律法」(Ceremonial Law)是舊約時期藉著敬拜來教導孩童時期以色列人關於基督的救恩那些獻祭儀式、節日和一切與聖殿有關的人、事和物都是影兒,是用來預表基督的(歌2:17;來10:1, 12)。所以新約時期影兒所預表的實體—基督來到以後就終止了(70AD耶路撒冷聖殿被毀正式終止)。但是禮儀律法的內涵:「在聖靈中,就是在真理中敬拜父」的敬拜規範原則,從舊約到新約時期一直沒有改變(約4:23-24,註:和合本聖經:“用心靈和誠實敬拜”是錯誤的翻譯)。
3-「民事律法」(Civil Law) 因為以色列地上政教合一的神制體系已經結束,所以終止了。但是其精神內涵和要求仍然延續:基督徒作為天國的子民是地上的鹽和光(太5:13-15)就是民事律法的彰顯。
4-「道德律法」(Moral Law) 沒有終止,仍然延續。律法(十誡,神的命令)的三個功用仍然存在:1)使人認識自己的罪,把人引到基督;2)控制罪,作為政府法律的基礎;3)作為基督徒生活的規範。至於第四誡命(遵守安息日):雖然基督已經成全了律法,但是在國度終極完成的之前,律法必須被繼續寫在國度子民的心裡。因此安息日繼續成為基督徒生活的規範,賜予基督徒在「已然未然」的新約時期,在固定的主日分別為聖,藉著聖靈與天上的聖徒,在中保君王耶穌的帶領下敬拜神,透過耶穌所設立的蒙恩之道(講道、聖餐、洗禮),領受聖約所應許的祝福(來12:18-29),提醒、見證、盼望那永恆的安息。並且,不隨從世界的思想,以被更新而變化的心意,隨從聖靈而不隨從肉體,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在每天的生活中敬拜神,成就道德律法的義(羅8:4;12:1-2)。
太5:17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歌2:16-17 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17 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
來10:1,12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12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上帝的右邊坐下了。13 從此,等候他仇敵成了他的腳凳。14 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a) 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比喻:夏甲生的以實瑪利 =所有「靠律法稱義」的人 ——行律法——受咒詛=為奴的
撒拉生的以撒 =所有「因信稱義」的人 ——聽福音——得救 =自主的
b) 夏甲=摩西之約;使女所生的以實瑪利=地上的耶路撒冷=按血氣生=為奴的——「靠律法稱義」的人
4:30 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
c) 撒拉=亞伯拉罕之約;自主婦人生的以撒=天上的耶路撒冷=憑應許生=自主的——「因信稱義」的人
4:31 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
結論:5:1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
保羅在解釋完律法和福音的區別,在5:1做了結論。然後繼續要講基督徒的自由和成聖的問題。加拉太教會放縱情慾而產生的教會問題:姦淫、污穢、邪蕩、20 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21 嫉妒*、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5:19-21)。
6. 第三部分論述:保羅解釋「他所傳的福音」(5:2-6:2):成聖=基督的律法之完全:義的成就(參考:羅6-8章)。
保羅在這裡開始解釋「律法的義」如何成就在基督徒身上(成聖):
1)基督的律法=基督徒因信稱義的自由:不被奴僕的軛轄制(5:1)。
5:1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
羅8:1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2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
「基督的律法」是指在耶穌基督統治之下的生活原則(BDAG)
2)基督的律法=靠著聖靈,憑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從因信稱義到因信成聖 (5:2-12)。
5:5 我們靠著聖靈,憑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6 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
羅1:16 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17 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羅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來:11 凡管教的事,當時不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
3)基督的律法=順著聖靈行,不放縱肉體情慾,結出聖靈的果子:承受神的國(5:13-26)。
5:16 我說,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17 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做所願意做的。18 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
羅8:3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4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羅8:13 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14 因為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15 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
4)基督的律法=愛弟兄,互擔重擔,查驗自己:彰顯和見證基督的律法的完全(6:1-10)。
6:1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2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約13:34 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35 你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
羅8:4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7. 結尾的警告和祝福:作新造的人(6:11-18)。
6:14 但我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因這十字架,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15 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