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erning God’s Will: The Three Wills of God
「這是上帝的旨意。」(It is the will of God.)
這些話是多麼容易從口中說出來或被寫出來。 準確理解它們的意思是多麼困難的事。 神學中很少有比神的旨意更容易引起混淆的觀念。
我們面臨的一個問題根源於「旨意」(will)一詞在聖經表達功用上具有的多方面方式
。 聖經以不同的方式使用「神的旨意」一詞。 我們在新約中遇到了兩個不同的希臘詞(boulē 和 thēlema),這兩個詞都有一些細微差別。 它們包含諸如神的籌算(the counsel of God)、神的計劃(The plan of God)、神的法令(the decrees of God)、神的性情(disposition)或態度(attitude)以及其他細微差別等觀念。 歷史神學(historical theology)對此所做的進一步區分,也增加了對「神的旨意」這樣簡單的套語,所牽涉到的像迷宮一樣的意義。
奧古斯丁曾經說過:「從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發生的一切事情都是出於神的旨意。」 此評論提出的直接問題是,在什麼意義上? 神如何「定旨」(will)邪惡和苦難的存在? 祂是邪惡的直接原因嗎? 祂行惡嗎? 神保佑。 然而邪惡是祂受造界的一部分。 如果祂對祂的整個創造物擁有主權,我們就必需面對這個難題:邪惡與神的旨意有何關係?
像這樣的問題使得我們必須對神的旨意做出區分——有時是細微的區分,甚至是技術上的區分。 神學家做出的一些區分包括:
(1) 神的預定旨意 The Decretive Will of God
這有時被描述為至高無上的有效旨意,神藉此通過祂神聖的旨意使祂所喜悅的一切得以實現。我們可以在神的創造工作中看到這方面的一個例子。 當神說「要有光」時,祂發出了神聖的命令。 祂行使了祂至高無上的有效意志。 光不出現是不可能的。 它的出現是出於後果的絕對必要性。 也就是說,命令性旨意除了神的主權命令外,沒有其他效果,沒有其他結果。 祂沒有要求光照。 祂也沒有哄騙、誘騙或引誘。 這是(1999年福斯公司推出的古裝片「安娜與國王」)暹羅國王徒勞地尋求的權威和權力問題,他對安娜說(但沒有成功):「所以說出來吧; 讓它成就吧。」 沒有任何受造物享有這種旨意的能力。 沒有人的旨意如此有效。 人們發布法令,然後希望它們會帶來他們想要的效果。 只有神才能根據後果的必要性來頒布法令。
(2) 神的命令旨意 The Preceptive Will of God
神的誡命與神公佈的律法所啟示的誡命有關。 當神命令我們不要偷竊時,這個「法令」並沒有立即產生果效。 如果光不可能拒絕在創造中照耀,我們就有可能拒絕服從這個命令。 一句話:我們偷竊。
我們必須小心,不要過分強調這種區別。 我們絕不能誤以為神的「命令旨意」與祂的「預定旨意」是分離的。 似乎預定旨意沒有效果或不會產生必要的後果。 我們可能有能力違背誡命。 我們沒有權力違反誡命而不受懲罰。 我們也不能因我們的漠視律法而廢除它。 無論我們遵守還是不遵守,祂的律法都是完好無損的。 即使是此律法不能最終被挫敗。 總有一天,沒有人會偷竊。 地獄中的罪人將被強制禁止偷竊。 天上的聖徒,在完全成聖的榮耀狀態下,將完全不會有偷竊的傾向。
從某種意義上說,「命令旨意」就是「預定旨意」的一部分。 上帝以主權和有效的方式頒布了祂的律法。 它已經確立,沒有什麼可以破壞它。 祂的律法與我們用來閱讀它的光一樣確實存在。
然而,我們仍然觀察到光對上帝的創造法令(creative decree)的順從,與我們對神道德、命令旨意的違背之間的明顯區別。 我們如何解釋這一點?
解決這個難題的一種常見方法是訴諸於區分神的「主權旨意」(sovereign will)和祂的「允許旨意」(permissive will)。
(3) 神的允許旨意 The Permissive Will of God
神主權旨意與神允許的旨意之間的區別充滿了危險,而且往往會產生難以言喻的混亂。
在普通語言中,「允許」一詞表示某種積極的製裁(positive sanction)。 說神「允許」(allows)或「許可」(permits)邪惡並不意味著祂在批准邪惡的意義上授予祂對邪惡的認可。 很容易看出,神從不允許罪惡存在於祂的受造物身上,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不允許的。
神聖的允許 (divine permission)通常意味著神只是讓它發生。 也就是說,祂不會直接干預阻止它的發生。 這就是潛伏著嚴重危險的地方。 一些神學認為這齣戲好像神對人類的罪惡無能為力。 這種觀點認為人是至高無上的,而不是神。神淪為旁觀者或拉拉隊。神的護理的情況是一位無助的父親,祂已經做了祂能做的一切,現在必須坐下來,只希望有最好的結果。 祂允許祂不得不允許的事情,因為祂對它沒有主權。 這種可怕的觀點不僅是有神論(theism)的錯誤觀點; 這是赤裸裸的無神論(atheism)。
顯然,這種似是而非的神學背後的動機是善良的。 它是由一種渴望所推動的:想要免除神對世界上存在的邪惡的任何罪責。 我相信神對這種想法感到高興,但對這種觀點剝奪了祂的神性是嚴厲排斥的。 加爾文這樣說:
「因此,對作為和允許(doing and permitting)做了區分,是因為對許多人來說,這種困難似乎是無法解釋的:撒旦和所有不虔誠的人都在神的手下和權力之下,以至於祂把他們的惡意引向祂認為好的目的,並利用他們的邪惡行為來達到祂的目的,執行祂的審判。 也許對這種區分感到荒謬的人,他們的溫和是可以原諒的,但是他們錯誤地試圖通過堅持謊言,來清除神的公義的每一個凶兆的記號,卻是不可原諒的。」(《基督教要義 》I.xviii.1)。
加爾文在旨意(willing)和允許(permitting)之間的錯誤區分中找到了卑劣的謊言:
「在他們看來,對於即將因瞎眼而受到懲罰的人來說,被神的旨意和命令弄瞎是荒謬的。 因此,他們逃避了這樣的轉變,即這只是在神的許可下完成的,而不是祂的旨意; 但祂公開宣稱祂是行動者,否認了這種逃避。 然而,人是無能為力的……除了神自己已經預定祂的旨意,並由祂的秘密指示所決定的,已被無數清楚的見證所證明」(同上)。
加爾文接著列舉了支持他論點的幾段經文,著眼於約伯、撒旦和撒比亞人、彼拉多和猶大在處決基督中的角色、押沙龍在猶太歷史中的角色等。
關鍵的說法是這樣的:「因此他們以這種轉變,即這只能在神的許可下完成的,而不是按照他的旨意,作為一種逃避(面對這樣的區分)。」
這裡的關鍵詞是「只能」。 如果我們要以任何公正的方式談論神允許的旨意,我們就必須注意不僅要注意「允許」這個詞,還要注意「旨意」這個詞。 無論上帝「允許」什麼,祂都以主權和有效的旨意允許。 如果我可以選擇犯罪或不犯罪,那麼神在這件事上也有選擇。 祂總是有能力和權力阻止我行使我的意志。 祂有絕對的力量約束我。如果這是祂樂意的,祂可以立即使我被蒸發。 或者祂可以放長線,讓我做最壞的事情。 只有當我最壞的打算與祂完美的天意計劃相吻合時,祂才會允許我做最壞的事。
在約瑟夫的兄弟們犯下的背叛事件中,有人說:「你們的意思是邪惡的; 神的意思是好的。」 神的善意是通過約瑟哥哥們的惡意實現的。 這並不意味著,既然他們只是在遵行神的旨意,那麼約瑟兄弟們的行為就是偽裝的美德。 他們的行為與他們的意圖一起受到審判,他們被神正確地判定為邪惡。 神從惡中帶出善來,這只是強調了祂至高無上的旨意的力量和卓越。
我們有時會通過區分神的主動意志(active will)和被動意志(passive will)來解決同樣的問題。 我們再次面臨困難。 當神是「被動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祂是主動被動的(actively passive)。 我並不是要說些無意義的話,而只是要表明神從來都不是完全被動的。 當祂看似被動時,祂是在主動選擇不直接仲裁。
奧古斯丁是這樣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時候,一個善意的人希望得到不是神旨意的東西,就像一個好兒子願意他的父親活著,而神願意他的父親死去。 同樣,意願不善的人可能希望得到神公義的旨意,就像一個壞兒子願意父親死去,而神也願意這樣……因為神公正地發出旨意的事情,祂可以通過惡人的邪惡意願來完成。」
唐興譯自 Ligonier Ministries Table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