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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別神的旨意:神的三種旨意

6/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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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別神的旨意:神的三種旨意
Discerning God’s Will: The Three Wills of God
 
「這是上帝的旨意。」(It is the will of God.)
這些話是多麼容易從口中說出來或被寫出來。 準確理解它們的意思是多麼困難的事。 神學中很少有比神的旨意更容易引起混淆的觀念。
​
我們面臨的一個問題根源於「旨意」(will)一詞在聖經表達功用上具有的多方面方式
。 聖經以不同的方式使用「神的旨意」一詞。 我們在新約中遇到了兩個不同的希臘詞(boulē 和 thēlema),這兩個詞都有一些細微差別。 它們包含諸如神的籌算(the counsel of God)、神的計劃(The plan of God)、神的法令(the decrees of God)、神的性情(disposition)或態度(attitude)以及其他細微差別等觀念。 歷史神學(historical theology)對此所做的進一步區分,也增加了對「神的旨意」這樣簡單的套語,所牽涉到的像迷宮一樣的意義。
 
奧古斯丁曾經說過:「從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發生的一切事情都是出於神的旨意。」 此評論提出的直接問題是,在什麼意義上? 神如何「定旨」(will)邪惡和苦難的存在? 祂是邪惡的直接原因嗎? 祂行惡嗎? 神保佑。 然而邪惡是祂受造界的一部分。 如果祂對祂的整個創造物擁有主權,我們就必需面對這個難題:邪惡與神的旨意有何關係?
 
像這樣的問題使得我們必須對神的旨意做出區分——有時是細微的區分,甚至是技術上的區分。 神學家做出的一些區分包括:
 
(1) 神的預定旨意 The Decretive Will of God
 
這有時被描述為至高無上的有效旨意,神藉此通過祂神聖的旨意使祂所喜悅的一切得以實現。我們可以在神的創造工作中看到這方面的一個例子。 當神說「要有光」時,祂發出了神聖的命令。 祂行使了祂至高無上的有效意志。 光不出現是不可能的。 它的出現是出於後果的絕對必要性。 也就是說,命令性旨意除了神的主權命令外,沒有其他效果,沒有其他結果。 祂沒有要求光照。 祂也沒有哄騙、誘騙或引誘。 這是(1999年福斯公司推出的古裝片「安娜與國王」)暹羅國王徒勞地尋求的權威和權力問題,他對安娜說(但沒有成功):「所以說出來吧; 讓它成就吧。」 沒有任何受造物享有這種旨意的能力。 沒有人的旨意如此有效。 人們發布法令,然後希望它們會帶來他們想要的效果。 只有神才能根據後果的必要性來頒布法令。
 
(2) 神的命令旨意 The Preceptive Will of God
 
神的誡命與神公佈的律法所啟示的誡命有關。 當神命令我們不要偷竊時,這個「法令」並沒有立即產生果效。 如果光不可能拒絕在創造中照耀,我們就有可能拒絕服從這個命令。 一句話:我們偷竊。
 
我們必須小心,不要過分強調這種區別。 我們絕不能誤以為神的「命令旨意」與祂的「預定旨意」是分離的。 似乎預定旨意沒有效果或不會產生必要的後果。 我們可能有能力違背誡命。 我們沒有權力違反誡命而不受懲罰。 我們也不能因我們的漠視律法而廢除它。 無論我們遵守還是不遵守,祂的律法都是完好無損的。 即使是此律法不能最終被挫敗。 總有一天,沒有人會偷竊。 地獄中的罪人將被強制禁止偷竊。 天上的聖徒,在完全成聖的榮耀狀態下,將完全不會有偷竊的傾向。
 
從某種意義上說,「命令旨意」就是「預定旨意」的一部分。 上帝以主權和有效的方式頒布了祂的律法。 它已經確立,沒有什麼可以破壞它。 祂的律法與我們用來閱讀它的光一樣確實存在。
 
然而,我們仍然觀察到光對上帝的創造法令(creative decree)的順從,與我們對神道德、命令旨意的違背之間的明顯區別。 我們如何解釋這一點?
 
解決這個難題的一種常見方法是訴諸於區分神的「主權旨意」(sovereign will)和祂的「允許旨意」(permissive will)。
 
(3) 神的允許旨意 The Permissive Will of God
 
神主權旨意與神允許的旨意之間的區別充滿了危險,而且往往會產生難以言喻的混亂。
 
在普通語言中,「允許」一詞表示某種積極的製裁(positive sanction)。 說神「允許」(allows)或「許可」(permits)邪惡並不意味著祂在批准邪惡的意義上授予祂對邪惡的認可。 很容易看出,神從不允許罪惡存在於祂的受造物身上,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不允許的。
 
神聖的允許 (divine permission)通常意味著神只是讓它發生。 也就是說,祂不會直接干預阻止它的發生。 這就是潛伏著嚴重危險的地方。 一些神學認為這齣戲好像神對人類的罪惡無能為力。 這種觀點認為人是至高無上的,而不是神。神淪為旁觀者或拉拉隊。神的護理的情況是一位無助的父親,祂已經做了祂能做的一切,現在必須坐下來,只希望有最好的結果。 祂允許祂不得不允許的事情,因為祂對它沒有主權。 這種可怕的觀點不僅是有神論(theism)的錯誤觀點; 這是赤裸裸的無神論(atheism)。
 
顯然,這種似是而非的神學背後的動機是善良的。 它是由一種渴望所推動的:想要免除神對世界上存在的邪惡的任何罪責。 我相信神對這種想法感到高興,但對這種觀點剝奪了祂的神性是嚴厲排斥的。 加爾文這樣說:
 
「因此,對作為和允許(doing and permitting)做了區分,是因為對許多人來說,這種困難似乎是無法解釋的:撒旦和所有不虔誠的人都在神的手下和權力之下,以至於祂把他們的惡意引向祂認為好的目的,並利用他們的邪惡行為來達到祂的目的,執行祂的審判。 也許對這種區分感到荒謬的人,他們的溫和是可以原諒的,但是他們錯誤地試圖通過堅持謊言,來清除神的公義的每一個凶兆的記號,卻是不可原諒的。」(《基督教要義 》I.xviii.1)。
 
加爾文在旨意(willing)和允許(permitting)之間的錯誤區分中找到了卑劣的謊言:
「在他們看來,對於即將因瞎眼而受到懲罰的人來說,被神的旨意和命令弄瞎是荒謬的。 因此,他們逃避了這樣的轉變,即這只是在神的許可下完成的,而不是祂的旨意; 但祂公開宣稱祂是行動者,否認了這種逃避。 然而,人是無能為力的……除了神自己已經預定祂的旨意,並由祂的秘密指示所決定的,已被無數清楚的見證所證明」(同上)。
 
加爾文接著列舉了支持他論點的幾段經文,著眼於約伯、撒旦和撒比亞人、彼拉多和猶大在處決基督中的角色、押沙龍在猶太歷史中的角色等。
 
關鍵的說法是這樣的:「因此他們以這種轉變,即這只能在神的許可下完成的,而不是按照他的旨意,作為一種逃避(面對這樣的區分)。」
 
這裡的關鍵詞是「只能」。 如果我們要以任何公正的方式談論神允許的旨意,我們就必須注意不僅要注意「允許」這個詞,還要注意「旨意」這個詞。 無論上帝「允許」什麼,祂都以主權和有效的旨意允許。 如果我可以選擇犯罪或不犯罪,那麼神在這件事上也有選擇。 祂總是有能力和權力阻止我行使我的意志。 祂有絕對的力量約束我。如果這是祂樂意的,祂可以立即使我被蒸發。 或者祂可以放長線,讓我做最壞的事情。 只有當我最壞的打算與祂完美的天意計劃相吻合時,祂才會允許我做最壞的事。
 
在約瑟夫的兄弟們犯下的背叛事件中,有人說:「你們的意思是邪惡的; 神的意思是好的。」 神的善意是通過約瑟哥哥們的惡意實現的。 這並不意味著,既然他們只是在遵行神的旨意,那麼約瑟兄弟們的行為就是偽裝的美德。 他們的行為與他們的意圖一起受到審判,他們被神正確地判定為邪惡。 神從惡中帶出善來,這只是強調了祂至高無上的旨意的力量和卓越。
 
我們有時會通過區分神的主動意志(active will)和被動意志(passive will)來解決同樣的問題。 我們再次面臨困難。 當神是「被動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祂是主動被動的(actively passive)。 我並不是要說些無意義的話,而只是要表明神從來都不是完全被動的。 當祂看似被動時,祂是在主動選擇不直接仲裁。
 
奧古斯丁是這樣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時候,一個善意的人希望得到不是神旨意的東西,就像一個好兒子願意他的父親活著,而神願意他的父親死去。 同樣,意願不善的人可能希望得到神公義的旨意,就像一個壞兒子願意父親死去,而神也願意這樣……因為神公正地發出旨意的事情,祂可以通過惡人的邪惡意願來完成。」
 
唐興譯自 Ligonier Ministries Table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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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斯特信仰告白-歷史背景與成形過程

2/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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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f-reader-v1.1西敏斯特信仰告白中英对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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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1640 年代的英國正處於內戰之中,暴君查爾斯國王向他的議會宣戰,此時英國議會成員主要是清教徒,他們希望有一個委員會向他們提供建議,因此議會召集了 121 名來自英國各地所有國家的牧師和神學士在西敏敏斯特教堂開會,最初他們說要完善英格蘭教會的 39 條條款,但後來與國王發生了戰爭,因此議會不得不前往蘇格蘭尋求軍事援助以保衛自己免受國王的侵害。
 
當時蘇格蘭已經處在宗教改革運動之中,是一片改革中的土地,所以蘇格蘭說:「好,如果你捍衛蘇格蘭的改革宗教會,並繼續按此改革英格蘭的教會,我們將幫助你捍衛自己和英格蘭的改革,願上帝保佑!」所以他們在這兩個偉大國家之間簽署了所謂的「莊嚴結盟與聖約」(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蘇格蘭向議會提供了他們的軍隊,到英格蘭北部與國王爭戰,如果英格蘭議會同意推動英格蘭的宗教改革,並捍衛蘇格蘭的改革,那麼西敏斯特議會就必須完全改變,從試圖去完善 39 條條款,到按照英國國會的要求,去行使莊嚴的盟約,就是正確的神學 「教理問答」「 教會紀律」 「教會組織」「教會的敬拜」 所有這些都基於神的話。

成形過程:
​這是一個經歷幾個階段的過程,大會成員分為三個不同的「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s)。因此,你是大會的成員,就會被分配到其中一個常設委員會。大會組成的方式,是給予不同的委員會不同的頭銜或名稱,並要求這些委員會提出草案,帶到大會會場進行辯論。(除此之外,有超過200個臨時的委員會,被任命行使特別的工作,例如:舉行牧師資格考試,審核大會成員資格,以及檢視可能的異端)
 
因此,第一步是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或常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常由20到30位成員所組成。他們所作的事就是,把他們的提議草案帶到大會上。當所有成員被招聚在一起時,他們就在大會現場宣讀草案,然後,開始辯論。
 
在這個辯論的過程中,草案會經過辯論,根據投票結果,以及是否提出修正案,而被當場修改。然後重新提交,或考慮進一步修改,或得到批准。如果獲得批准,則移交到「措辭委員會」(The Wording Committee)。「措辭委員會」是大概我們今天所知道的《西敏斯特信仰告白》資產最重要的貢獻者。信仰告白中美麗的用詞和平衡,都應該歸功於措辭委員會。因為這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因為這裡有平均70個不同的書記和牧師們,在大會現場進行辯論,還有多個委員會在創建他們自己的報告。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各種各樣的變化和細微差別,是非常真實的。所以,要從如此多種多樣的個人寫作風格,達到一致性,是「措辭委員會」重要工作的一部分。委員會承擔了這項非凡的任務,產生出最後版本的措辭用語。這再次顯出大會給予此委員會相當大的空間,去琢磨形成最後的版本。但是最終,「措辭委員會」所作的每一個文字上的改變,都必須再次帶到大會上,公開閱讀並由整個大會批准。
 
註:
三個常設委員會(The Standing Committee):
1-教義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Doctrine):該委員會負責起草信仰告白,成為長老會的主要教義標準。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威廉·特威斯(William Twisse)、托馬斯·加塔克(Thomas Gataker)和赫伯特·帕爾默(Herbert Palmer)等神學家。
 
2-治理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Government):該委員會負責起草教會治理形式,闡述教會的結構和組織。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著名的長老派領袖,如塞繆爾·拉瑟福德(Samuel Rutherford)、喬治·吉萊斯皮(George Gillespie)和羅伯特·貝利(Robert Baillie)。
 
3-敬拜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Worship):該委員會負責起草公共崇拜指南,提供指導進行公共崇拜事奉的準則。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史蒂芬·馬歇爾(Stephen Marshal)、愛德蒙德·卡拉米(Edmund Calamy)和亨利·羅布羅(Henry Robrough)等為首的清教徒神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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