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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的敬拜規範性原則

7/2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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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拜規範原則(RPW, Regulative Principle of Worship)是17世紀的英國改教人士,在1689年西敏斯特信條第21章所提出來的信仰宣言,其目的是要改革歸正當時英國、蘇格蘭、愛爾蘭三國的教會,藉著統一的教義(doctrine)、教會治理(government)、敬拜規範(directory of worship)和要理問答(catechism)形成在聖經真理上合一的教會,清除潔淨羅馬天主教和英國國教不合聖經的世俗腐敗陋習。這些保守的英國改教人士因此被稱作「清教徒」(Puritans)。

《基督教要道初階》的作者魏廉森(G.I.Williamson)於2001年向改革宗教會國際會議(ICRC,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Reformed Churches)提出了他支持RPW的論文。他的論述包括五部份:

第一,RPW是一個使徒性的原則,在新約中所清楚教導的,舊約中也如此。此敬拜的規範原則是教會的準則,直到基督再來。

他指出:舊約的敬拜清楚地教導了這個原則,所有與會幕和聖殿有關的獻祭敬拜都必須按照神所指示的方式來敬拜。至於新約的教導,耶穌在馬太福音28章託付使徒們的大使命: “「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明白指出使徒們沒有權柄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去完成使命,而是要忠心把耶穌託付給他們的教訓傳遞下去。使徒保羅也特別在歌羅西書第2章警告不要順服「人吩咐的規條」用「私意崇拜」(self-imposed religion)。他接著提出了一系列經文作為間接支持RPW的證據。

第二,約翰加爾文的教導和實踐。

威廉森引述了加爾文的話:「我知道要說服世界,神不同意任何不受神的話所制裁的敬拜形式是多麼難的一件事。但相對的,就如同抓住骨髓和經脈一樣深刻的那種信念就是:他們無論做什麼事,本身就具有一種足夠的約束,其熱誠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既然神對我們熱心帶到祂的敬拜中的那些事,若是與祂的命令相違,不但視為是無果效的,並且是可憎的,那我們為什麼要違背祂的命令呢?神的話是那麼清楚明白:“聽命勝於獻祭” 和“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敬拜我也是枉然。”(撒上15:22;太15:8)」

對加爾文而言,改正羅馬天主教腐敗的唯一良藥,就是回歸到使徒的教訓和實踐。當問到加爾文,關於宗教改革最重要的是什麼的時候,他說:「第一,就是對神之合宜的敬拜;第二,就是得救恩的源頭。當這些被忽視的時候,我們就成了空有其名的基督徒。」加爾文把神的榮耀放在首位,甚至高過因信稱義的教義,因此合神心意的敬拜形式,被視為是改教運動最優先的考量。

第三,RPW是改革宗要理問答和信仰宣言中清楚說明,並且實行於歷史當時的長老會和改革宗教會的。

在這段論述中,威廉森提出了許多教會歷史文獻,證明16世紀的歐陸改革宗(Continental Reformed)傳統與17世紀的清教徒一樣,把RPW實踐在教會中。特別是廢除天主教所訂的節日,以及《詩篇》在敬拜中的超越地位。

接著,他駁斥了改革宗教會總會在1956年的大會所通過的《三一神詩歌》(Trinity Hymnal),其中包括了沒有默示的詩歌,以及少數的詩篇;並且反擊了他們所提出支持沒有默示的詩歌的論述。他呼籲學者們不要用模糊的「多數學者同意」作為定論;如果歷史的RPW的意思是它所表示的,那麼公眾敬拜的每一部分都需要受到聖經清楚的約束(sanction)。今天的教會須要誠實的回歸到這個原則上。

第四,現今的長老教會和改革宗教會已經把RPW帶到了一個失喪的地步。

威廉森指出,當我們看到了長老會和改革宗所遺留的產業,就會發現今天非常清楚的一件事就是:許多這些教會已經用了所有的創新,取代了古舊改革宗的單純。150篇神所默示的《詩篇》已經被上百的無默示的詩歌所遮蔽了。許多長老會和改革宗教會的神學家,甚至一些比較保守、正統的宗派,對RPW的看法,都與我們長老會和改革宗的先驅們大相逕庭。今日改革宗傳統所面臨的一個事實就是:改革宗教會要用重新定義的方式,除去RPW。

第五,提出結論並且建議需要急切歸正的地方。

威廉森引用大衛高登(T. David Gordon)的話:「討論改革宗對敬拜的理解,若要合理、有結果的話,就必須充分的尊重改革宗的傳統,並針對那些重要的、已經公開的傳統論述提出辯論。」

他指出:長老會和改革宗教會正站在一個叉路口上,必須要選擇走那一條路,沒有一條路是容易和討喜的。我們若是繼續納入越來越多明顯抵觸傳統RPW的解釋的作法,或是至少是把RPW曲解到一個垮掉的地步,那麼我們就必須跟隨那些要藉著重新定義,把RPW廢掉的人;或是加入那些宣稱他們已經被解放的人。既然這二者的結果其實是相同的,威廉森把他們看為是單一的選項。

另一選項,當然就是開始這個艱鉅的工作,除去那些違反我們的信仰宣言的作法。這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加爾文的時代就不是容易的事,在此時此刻也是如此。但是此選項的確有明顯的優勢:「做這件事是對的」,並且做對的事最後會產生豐富的益處。

威廉森最後認為,改革宗先祖們單純的敬拜方式,會重新成為吸引人之處。許多的基督徒已經對那些誠心好意的人,對教會敬拜所帶來的改變、花招和創新感到憂心忡忡。他相信那一天將會很快到來, 歷史改革宗在聖靈和真理中的敬拜,會被認為是最新奇的事,甚至認識到這是最蒙福的敬拜!

威廉森論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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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參考另外一篇文章:
敬拜的規範原則
The Regulative Principle in Worship, by Matthew McMahon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
第二十一章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Chapter 21

敬拜規範原則  
REGULATIVE PRINCIPLE OF WORSHIP
I.  人本性之光顯示有一位在萬有之上的主宰,又有至上的主權,本爲善,又向萬人行善的神,因此人當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敬畏、愛慕、贊美、求告、信靠、事奉祂[1]。但蒙悅納之敬拜真神的形式,乃是祂自己所設立的,又受祂自己所啓示的旨意之限制,我們不可按人的想象和方法,或撒但的提議,以任何可見的表象,或其他非聖經所規定的方式來敬拜神[2]。

II.  惟獨爲父、子、聖靈的神當受宗教的敬拜[3],天使、聖徒,或任何其他受造物都不當受敬拜[4]。人類墮落後的敬拜並不是沒有中保的,也不是憑著任何其他別的中介,乃惟獨以基督爲中保[5]。

III.  感謝的祈禱既爲宗教禮拜的主要部份[6],所以神吩咐萬人祈禱[7],爲求祈禱蒙垂聽,就必得奉聖子的名[8],憑聖靈的幫助[9],遵神的旨意[10],以悟性、謙卑、熱心、信心、和恒心去求[11];出聲祈禱時,就當用人所明白的言語[12]。

IV.  當爲合理的事祈禱[13],並爲現存的,或將要生存的各等人祈禱[14];但不可爲死人祈禱[15],也不可爲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的人祈禱[16]。

V.  以虔誠敬畏之心來誦讀聖經[17];純正的講道[18],以理解、信心,和敬虔來正當聽神的話而順服神[19],心被恩感歌唱詩篇[20]。正當執行或按理領受基督所設立的聖禮,均爲一般敬拜神的部份[21];此外,如宗教的宣誓[22]、誓願[23]、嚴肅的禁食[24],以及特殊時節的感恩等[25],都當按時期與季節,以聖潔和敬虔的方式舉行[26]。

VI.  宗教禮拜中的祈禱以及其他任何部份,現今在福音時代,既不受限于任何地域或任何方向,亦不因地域與方向而更蒙悅納[27];乃要隨地[28]在聖靈和真理中敬拜神[29],每日[30]在個人家中[31],獨自在隱密處[32];且更加嚴肅地在公共聚會中敬拜神。當神以其聖言或護理召聚公共聚會時,就不可漠不關心或故意忽略或放棄[33]。

VII.  一般而言,要把一段適當的時間分別出來來敬拜神,乃屬大自然律法;所以神在聖經中以積極的、道德的,和永久命令,特別指定七日中的一日爲安息,吩咐各世各代的萬人向他遵守此日爲聖日[34]。這聖日從世界之始到基督複活之前爲一周的末一日,自從基督複活之後,這日改爲一周的頭一日[35],這在聖經中稱爲主日[36],而且要繼續下去,此爲基督教的安息日,直到世界之末[37]。

VIII.  所以當向主守此安息日爲聖,人人要適當准備自己的心,事先整頓日常用務,非但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言談、思想、屬世的職務和消遣[38],保守聖潔的安息;也要用全部時間舉行公私禮拜,並履行必須的與憐憫的義務[39]。
​1. 羅一20,十12;徒十七24;詩一一九68,卅一23,十八3,六二8;耶十7;書廿四14;可十二33。
2. 申十二32;太十五9,四9-10;徒十七25;出二十4-6;西二23。
3. 太四10;約五23;林後十三14;啓五11-13。
4. 西二18;啓十九10;羅一25。
5. 約十四6;提前二5;弗二18;西三17。
6. 腓四6。
7. 詩六十五2。
8. 約十四13-14;彼前二5。
9. 羅八26。
10.約壹五14。
11.詩四十七7;傳五1-2;來十二28;創十八27;雅五16,一6-7;可十一24;太六12、14-15;西四2;弗六18。
12. 林前十四14。
13. 約壹五14。
14. 提前二1-2;約十七20;撒下七29;得四12。
15. 撒下十二21-23;路十六25-26;啓十四13。
16. 約壹五16。
17. 徒十五21;啓一3。
18. 提後四2。
19. 雅一22;徒十33;太十三19;來四2;賽六十六2。
20. 西三16;弗五19;雅五13。
21. 太廿八19;林前十一23-29;徒二42。
22. 申六13;尼十29。
23. 賽十九21;傳五4-5;徒十八18。
24. 珥二12;斯四16;太九15;林前七5。
25. 詩一O七1-43;斯九22。
26. 來十二28。
27. 約四21。
28. 瑪一11;提前二8。
29. 約四23-24。
30. 耶十25;申六6-7;伯一5;撒下六18、20;彼前三7;徒十2。
31. 太六11;書廿四15。
32. 太六6;弗六18。
33. 賽五十六6-7;來十25;箴一20-21、24,八34;徒十三42,二43;路四16。
34. 出二十8、10-11;賽五十六2、4、6-7。
35. 創二2-3;林前十六1-2;徒二十7。
36. 啓一10。
37. 出二十8、10;太五17-18。
38. 出二十8,十六23、25-26,29-30,卅一15-17;賽五十八13;尼十三15-19、21-22。
39. 賽五十八13;太十二1-13。
西敏斯特大會會議紀錄
Meeting Minutes of the Westminster Assembly. 
April 15, 1646

​ “Ordered, That the Book of Psalms, set forth by Mr. Rous, and perused by the Assembly of Divines, be forthwith printed in sundry volumes: And that the said Psalms, and none other, shall, after the first day of January next, be sung in all Churches and Chapels within the Kingdom of England, Dominion of Wales, and Town of Berwick upon-Tweede; and that it be referred to Mr. Rous, to take care for the true printing thereof.—The Lords concurrence to be desired herein.”
“已下令,經由神學家會議所細讀過的,魯斯先生所提出的《詩篇》,要付諸印刷成各樣的書冊:並定於明年一月一日,在英國、威爾士領土,和貝里克-特威德的所有教會中唱此版本的《詩篇》,而非唱別的;並由魯斯先生負責接下來的印刷事宜——願主贊同我們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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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教會中的爭論

7/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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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的教會的確有許多的激烈爭論的議題,除了「一旦得救永遠得救」和「基督徒是否可以吃血」的問題之外還有:說方言、領聖餐用一大杯或多小杯、因再婚而被停聖工和聖餐、兩代衝突,和神蹟奇事的敏感議題。這些就是流傳在宣教事們之間的不可觸碰的「中國教會八大地雷」。

對神學議題和其實踐方式有不同的爭論是正常的現象,也是教會在真理上往前邁進的必經過程。問題是教會要如何按照聖經的原則來處理爭論。使徒行傳15章中的耶路撒冷會議是教會治理的典範。

「教會」所發生的爭論
爭論是從安提阿的教會發生的:從猶太來的假教師教導外邦人必須行割禮才能得救,保羅和巴拿巴就與他們「大大地紛爭辯論」(15:1-2a)。這個爭論發生在安提阿地區的教會,保羅與巴拿巴在那裡的地方教會事奉,開始與假教師辯論。

「區會」長老們的指派
他們(原文沒有門徒)就「定規」保羅和巴拿巴為所辯論的上耶路撒冷見使徒和長老(15:2b)。這裏的「他們」就是指「區會」,是由安提阿地區眾教會的長老們所組織成的教會法庭,是高於地方教會的。使徒保羅和巴拿巴被「區會指派」把爭論的神學議題,提交到耶路撒冷的眾使徒和長老們,就是所謂的「總會」法庭。

「總會」長老們的會議
徒1:6節講到「使徒和長老們聚會商議這事,辯論已經多了」。這就是「總會」法庭處理教會的爭論的方式:聚會、商議、辯論。

彼得沒有以使徒的權柄和聖靈的直接啟示來辯論,而是說明事實、陳明理由、論述真理。保羅和巴拿巴則陳述神在外邦人中的作為。最後,雅各引用聖經作為論證和提出解決方案。
 
「教會」服從所定的規條
徒16:4告訴我們:他們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長老們「所定的規條」(dogma)交給門徒遵守。於是眾教會信心越發堅固,人數天天增加。

17世紀的「西敏斯特會議」延續了使徒時期的教會治理模式,成為許多改革宗教會和長老會的教會治理架構。​

《西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三十一章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一、爲了教會有更好的治理與進步的造就,應當有通常所謂之總會(synods)或會議(councils)的聚集(1)。

二、執政者爲了磋商並勸告有關宗教問題,可以有權召開教職者(牧師)及其他適當人員的會議(2);若執政者公然與教會爲敵,基督的教職者便可憑著自己的職權,或他們與代表各教會的適當人員,在此種會議中會合(3)。

三、教義爭論,良心問題,爲公共崇拜與教會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規則與指示的制定,受理有關惡政(處理不當)的控訴及其具有權威性的決定等行政權,皆屬教會會議。此種命令與決定,如果合乎聖經,應當尊敬順從,並非僅因其合乎聖經,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聖經中所制定的權威(4)。
​
四、使徒時代以後所有的教會會議,不拘是世界性的會議,或地方性的會議,都有錯謬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有了錯謬。所以不可拿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與實踐的准則,只可用來幫助二者(5)。

五、教會總會和會議,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任何事。不可幹涉有關一般社會的國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願;或在政府官長所要求的情形下,爲滿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1. 徒十五2、4、6。
2. 賽四十九23;提前二1-2;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箴十一14。
3. 徒十五2、4、22-23、25。
4. 徒十五15、19、24、27-31,十六4;太十八17-20。
5. 弗二20;徒十七11;林前二5;林後一24。
6. 路十二13-14;約十八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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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新約基督徒是否可以吃血」的爭論

7/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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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吃血嗎? 這是長期困擾著中國教會的一個問題,也是宣教士們眾所週知的中國教會一觸即發的「地雷」之一。長久以來,反對和贊成者雙方都按聖經據理力爭,打得難解難分。困擾無法解決的原因是:舊約中有明確的經文講到不可以吃血;但是新約也清楚的教導基督徒的自由(提前 4:4-5)和舊約獻祭禮儀的終止(來10:4-14)。最難理解的,是新約時期耶穌復活升天之後的耶路撒冷大會決議禁止吃血(徒15:19-20)。
 
時代論者(Dispensationalists)認為聖殿要被重建,祭壇重建後後還要恢復獻祭,所以不能吃血。因此,耶路撒冷會議的決定成為支持時代論觀點的經文。但是恢復獻祭的說法,完全違反了希伯來書的主要論述:聖殿和獻祭是影子和預表,耶穌是實體;實體已經來到,舊約的影子和預表就被廢止了(來10:1,18; 西2:16-17);並且復活的基督就是聖殿(約2:19-22),我們的身體就是神的殿(林前3:16;彼前 2:5)。啟示錄21章從天而降的新耶路撒冷,是主的新婦—得榮耀的教會的象徵而非字面的解讀。從字面解釋重建聖殿和獻祭是不合聖經的。
 
有些人認為耶路撒冷會議的決議是屬於「當時性的」為要解決猶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之間的衝突的,而非「普世性的」適用於後來世代的命令。但是這樣的解釋還不夠準確,無法令人滿意。因為,若是按照這樣的邏輯走下去:「當時性的」決議可以違反聖經的「普世性的」 命令; 那麼「當時性」的命令就高於「普世性」的命令。就可能為了解決「當時性」的問題,而導致「普世性」命令的蕩然無存了。
 
從「恩典之約的施行」,和「救贖歷史的進程」來看這個問題就明白多了。恩典之約的施行分為舊約和新約時期,舊約時期是藉著那些影子和預表性的事物來教導和施行的,新約時期這些都被廢止了。但是新約和舊約時期之間是有一個轉換過度時期,不是在一瞬間達成的。所以這些舊約影子和預表性事物的止息也不是立刻發生在一個絕對的時刻,而有一個過度、重疊的時期(參:林後3:7)。
 
舊約時期的結束和新約時期的開始,通常被定為在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開始,因為祂的寶血啟動了新約(來9:16,12:24)。但是,實際上當耶穌受施洗約翰的洗禮時就開始新約時期;當耶穌開始傳福音,把罪人從仇敵手中拯救出來的時候,就實現了大衛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路1:68-75),進入了應許的新約時期。
 
另外一個時新約時期的起始點是:主耶穌在雅各井旁向外邦撒馬利亞婦人傳福音的時侯,祂拆毀了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隔牆(主說:時候將到,現今就是),設立了新約時期的敬拜規範原則(約 4:1-26),實現了亞伯拉罕之約「萬國因你得福」的應許,把恩典之約帶進了新約時期。
 
在以上三個新約時期的啟動點,基督的確已經到來,道成肉身的聖約中保君王已經開始祂在地上建立祂的國度,然而在耶路撒冷的舊約獻祭仍然進行著。 直到主後70年,聖殿被毀獻祭止息,舊約時期就完全結束了。而耶路撒冷的會議是在主後50年左右舉行的,那時舊約時期尚未結束,新約時期已經開始,是處於一個轉換和重疊的時期。使徒們處於這個非常特殊救的、不再重複的救贖歷史進程時期,所以做出了禁止吃血的規定,是合宜於當時舊約時期還未結束,神所設立的獻祭仍然在進行的事實。所以從歷史進程的角度來看,聖經的真理是沒有矛盾的、和諧的。
 
這樣看來,新約的基督徒是可以吃血的;基督徒也是自由的,也可以因為衛生等原因不吃血,或顧念其他弟兄姊妹不明白真理而不吃血也是好的。但是,我們必須了解真理,因為真理使我們有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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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爭論

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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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會最大的爭論議題之一就是:「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問題。這個問題往往造成教會的分裂、神學生對老師的反對和罷課、信徒之間的對立和反目成仇。持守此觀點者甚至被定為是異端。所以它被視為是中國國內教會不可觸碰的「地雷」之一,更成為教會在真理上前進和成熟的障礙。網路上對此觀點也有諸多著墨。
 
事實上,「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是英文「once saved, always saved」(OSAS) 的翻譯,而且是一個錯誤的翻譯。熟悉英文的人都知道,once 這個字可以翻成「一次」也可以翻成「一旦」,而在這裏必須翻成「一但」;字典就清楚地說明了。所以英文正確的翻譯應該是:「一旦得救永遠得救」。
 
「一次」與「一旦」的確有天壤之別的差距。在神學上,「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和「一旦得救永遠得救」代表了兩種不同的神學立場。前者強調「那一次的決志」;後者重點在於「得救的穩妥」。前者的觀念源自於19世紀芬尼(Charles Fenny)在第二次大覺醒所提倡的以「決志板凳」(anxious bench)和「祭壇獻身呼召」(alter call)為特徵的社會道德福音運動;它是一種「易信主義」(easy-believism)所帶來的反知識、偏重感情、以人為本、廉價恩典的膚淺基督教信仰。後者的觀念通常與加爾文五要點中的「信徒永蒙保守」(the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有關;講到「一旦重生得救」的信徒,神應許他們基督最後一定會完成在他們身上的救贖工作。
 
「一旦得救永遠得救」的觀念是建立在「稱義」和「成聖」的教義上的 。「稱義」是蒙「揀選」的信徒,藉著福音的「呼召」賜與的「新生命」所產生的信心,蒙神藉著基督的血除去了罪,並白白地把「基督的義」歸算在信徒的身上。「稱義」是一次性的,不再重複的。同時,這種真實重生得救的稱義的信心必定會結出果子——過著向罪死、向義活的生活,也就是「成聖」。稱義是成聖的基礎,成聖是信徒一生領受救贖恩典的過程。真正「稱義」的信心必定產生行為上的果效,但是「稱義」卻不靠行為,而單單藉著信心;成聖的果子是稱義之信心的見證,不是稱義的條件。稱義和成聖是不可分開的,稱義是成聖的基礎,成聖是稱義的目的;稱義是「基督的義」歸算在信徒身上,成聖是「基督的義」成就在信徒身上。
 
「稱義」和「成聖」是與救恩的次序(order of salvation)有關的:揀選、呼召、重生、稱義/信心、兒子的名分、成聖、聖徒永蒙保守、得榮耀。這些屬靈的恩賜(spiritual gift)是神所賜的福分,是神主權的救贖工作,但也要求人有責任要回應神的恩典,要恐懼戰競的過成聖的生活。
 
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2-13)
 
因為救恩是神主權的救贖工作,所以一旦重生得救的人,是不會失去救恩的;雖然會犯罪,並且受到神的管教,受苦難的試煉,但卻永蒙神的保守,在聖靈的運行下認罪悔改回到信心稱義的得救根基上,結出信心的果子。這就是原始「一旦得救永遠得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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