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無法用常理來解釋的事件,
目的是為了要擴展神的國。
在過去兩百年間,大衛·休莫(David Hume-18世紀蘇格蘭啟蒙運動的哲學家)的著作佔據了整個西方世界對神蹟的理解。他對神蹟的定義是:「一件違反自然律的事」,或「神明故意違背自然律」。因為我們對歷史事件的認識只能通過目擊證人的證詞,而證人的證詞又只能藉著我們對我們自己經驗的類比來證實,又因為我們的經驗證實了已知的自然律,所有證人有關神蹟的證詞,若是有什麼超越自然律而無法以自然方法解釋的,都不會被採納。
然而,休莫對神蹟定義的規範和新約聖經對神蹟的教導沒有什麼關聯。休莫的認知具有一個前提假設,他的宇宙觀是「自然神論」(Deist),或甚至是「不可知論」(Agnostic)或「無神論」(Atheism)。而聖經一致的教導則是:宇宙是由神所創造,為了要彰顯出祂的榮耀。神在創造時放入了一些穩定的規律,但祂自己從來不受這些規律的限制,祂可以自由地在任何時刻,以任何方式,介入這個宇宙,來扭轉和改變宇宙歷史的進程和方向。
聖經所記載的這些神蹟事件都顯出神介入自然界並不是隨機任意的,而是策略性和手術式的精準介入。每當神如此的行動時,聖經的作者們會稱這些介入為「記號」,「大能」,「神蹟」,或「大能的作為」(可6:5;來2:4;約4:48;徒14:3;林前12:4,11)。查理·圖博特認為在猶太教基督教的文學中,神蹟有三個功能:資格認證,傳福音,和行為糾正教育。
神經常,但不完全是,透過人為媒介來施行這些大能和記號。例如,在申命記34:11記載了摩西是神所欽定的代表,他得到了合法資格來挑戰埃及的暴政,並認證了神是出埃及記中大能的君王;那段經文說到「以後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先知像摩西的,耶和華打發他在埃及地向法老和他的一切臣僕,並他的全地,行各樣神蹟奇事」(參考使徒行傳7:36)。
同樣的,彌賽亞,祂本是神,祂是神所差派欽定的代表,來建立祂的國度。基督是「神藉著···在你們中間施行異能、奇事、神蹟,將他證明出來」(徒2:22;參考可16:17,20;約20:31)。使徒們同樣也是基督特派的代表,透過神蹟和大能啟示出神國的醫治與和好的功能,使萬國能相信彌賽亞(徒4:8–20;5:12;6:8;8:6,13;15:2;林前14:22;林後12:12;羅15:18–19)。神蹟也是用來警告神的百姓,來悔改歸正他們的行為,使他們能合乎天國的行為模式(羅15:4;林前10:6–11;彼後2:6;來4:1–11)。
對奧古斯丁(Augustine-第4世紀神學家)來說,最大的神蹟就是人心的轉變,人邪惡的慾望得到了醫治,使人能盡心愛神並愛鄰舍如同自己。奧古斯丁沒有拒絕承認「物質界的神蹟」,但他在詩篇註釋中寫道:這些「靈魂的神蹟」是神在世界上繼續施行創造大能的最佳證據。
因此,神蹟並不是如休莫所說的神隨意違反自然律。它們是神嶄新的,令人驚訝的以祂創造的大能介入世界來完成某個特殊目的。奧古斯丁明白這道理,在他的 《信心的用處》 中強調,神蹟是「一切看起來特別困難,超越人一般所能盼望或想像的」。他在《上帝之城》中也寫道,稱神蹟是「違背自然」的並沒有不合適,但只有在理解這是在講「違背我們所認識的自然。因為我們定義自然為自然界經常發生的規律;並且當神所做的事違背了這個規律時,我們可以稱之為奇蹟,或神蹟」。換句話說,當一個事件超越了我們的理解範圍,它是「違反自然」,但這並不代表它真正違反自然的本質。自然只不過是神在受造物中所定的規律,這規律是神可以隨時透過祂創造的大能而改變的。
所有正統的信徒都承認神在歷史中行了大能的神蹟(miracle)和記號(sign),並神仍然可以繼續行神蹟。然而,「神蹟恩賜終止論者」如約翰·麥克阿瑟(John MacArthur)和理查·賈芬(Richard Gaffin)相信神在使徒時代之後不再行大能的神蹟和記號了,而「神蹟持續論者」則相信神蹟彰顯和靈恩恩賜繼續賜給教會(林前12:7–11)。
關鍵經文
可 6:17; 約 4:48; 約 20:20–31; 徒 2:22; 徒 5:12; 徒 14:3; 林後 12:12; 來 2:4
額外經文
來 2:3; 約 5:20
唐興 摘自:Johnathan Warren P. (Pagán), “神的護理和神蹟,” in 萊克姆神學概論, ed. Brannon Ellis, Mark Ward, and Jessica Parks, trans. Timothy Peng with 彭加榮 (Bellingham, WA: 萊克姆出版社, 2018).
(註:持守「終止論」立場者認為神不再行使具有救贖啟示性的神蹟和恩賜,因為成文的救贖啟示——聖經已經形成、完成了,神的救贖計劃已經隨著復活升天的基督進入了新的階段。在此階段中,神藉著聖靈透過聖經,成就祂的救贖計劃,一直到世界末了。)
Extraordinary Providences or Miracles
在神的特殊護理中,我們也應當把神蹟算在內。在神蹟中,神不透過「第二因」(second cause)(即自然界中的任何媒介)來工作,乃使用異乎尋常的方法。麥福生(McPherson)給神蹟以下的定義:「所謂神蹟乃是不訴諸於通常方法所完成的事,乃是直接由「第一因」(first cause)(神)而產生的結果,不需要居中的媒介,一般而言,至少不需「第二因」。」
在神蹟中的特異之事,乃是施行神超自然能力的結果。這當然不是由於「第二因」(自然律)所行使的一般方法。有些人主張神蹟是不可能的,因為神蹟違反自然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所謂自然律只是說明神在自然中工作所使用的一般方法。神若藉「第二因」,用一般方法,那就是藉著自然界,藉著人的活動在世間工作,那是祂的美意。但這並不是說神不能夠離棄既定的秩序,藉著祂旨意單獨行動而產生超奇的效果,且並不破壞自然的秩序。就是人有時也作出違反自然律而並不妨害自然法則的事。雖然有地心引力法則的存在,但你也能舉起手來,把球擲向空中。人尚且能作這樣的事,無所不能的神豈不能作出比這更神奇的事嗎?
唐興 摘自:伯克富, 基督教神學概論(繁體), trans. 趙中輝 and 宋華忠, 三版. (台北市105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33巷6弄40號1樓: 改革宗出版有限公司, 2016),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