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神學議題和其實踐方式有不同的爭論是正常的現象,也是教會在真理上往前邁進的必經過程。問題是教會要如何按照聖經的原則來處理爭論。使徒行傳15章中的耶路撒冷會議是教會治理的典範。
「教會」所發生的爭論
爭論是從安提阿的教會發生的:從猶太來的假教師教導外邦人必須行割禮才能得救,保羅和巴拿巴就與他們「大大地紛爭辯論」(15:1-2a)。這個爭論發生在安提阿地區的教會,保羅與巴拿巴在那裡的地方教會事奉,開始與假教師辯論。
「區會」長老們的指派
他們(原文沒有門徒)就「定規」保羅和巴拿巴為所辯論的上耶路撒冷見使徒和長老(15:2b)。這裏的「他們」就是指「區會」,是由安提阿地區眾教會的長老們所組織成的教會法庭,是高於地方教會的。使徒保羅和巴拿巴被「區會指派」把爭論的神學議題,提交到耶路撒冷的眾使徒和長老們,就是所謂的「總會」法庭。
「總會」長老們的會議
徒1:6節講到「使徒和長老們聚會商議這事,辯論已經多了」。這就是「總會」法庭處理教會的爭論的方式:聚會、商議、辯論。
彼得沒有以使徒的權柄和聖靈的直接啟示來辯論,而是說明事實、陳明理由、論述真理。保羅和巴拿巴則陳述神在外邦人中的作為。最後,雅各引用聖經作為論證和提出解決方案。
「教會」服從所定的規條
徒16:4告訴我們:他們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長老們「所定的規條」(dogma)交給門徒遵守。於是眾教會信心越發堅固,人數天天增加。
17世紀的「西敏斯特會議」延續了使徒時期的教會治理模式,成為許多改革宗教會和長老會的教會治理架構。
《西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三十一章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一、爲了教會有更好的治理與進步的造就,應當有通常所謂之總會(synods)或會議(councils)的聚集(1)。
二、執政者爲了磋商並勸告有關宗教問題,可以有權召開教職者(牧師)及其他適當人員的會議(2);若執政者公然與教會爲敵,基督的教職者便可憑著自己的職權,或他們與代表各教會的適當人員,在此種會議中會合(3)。
三、教義爭論,良心問題,爲公共崇拜與教會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規則與指示的制定,受理有關惡政(處理不當)的控訴及其具有權威性的決定等行政權,皆屬教會會議。此種命令與決定,如果合乎聖經,應當尊敬順從,並非僅因其合乎聖經,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聖經中所制定的權威(4)。
四、使徒時代以後所有的教會會議,不拘是世界性的會議,或地方性的會議,都有錯謬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有了錯謬。所以不可拿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與實踐的准則,只可用來幫助二者(5)。
五、教會總會和會議,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任何事。不可幹涉有關一般社會的國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願;或在政府官長所要求的情形下,爲滿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1. 徒十五2、4、6。
2. 賽四十九23;提前二1-2;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箴十一14。
3. 徒十五2、4、22-23、25。
4. 徒十五15、19、24、27-31,十六4;太十八17-20。
5. 弗二20;徒十七11;林前二5;林後一24。
6. 路十二13-14;約十八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