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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之約與恩典之約-實質上的連續與管理/行政上的區分

1/2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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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substance):在聖約神學中,對上帝聖約「實質」的討論涉及聖約的本質和/或條件。 恩典之約應許因信基督而得永生和救恩。 行為之約應許在完美、個人、準確和完全遵守上帝的道德律法的條件下獲得永生。
管理/行政(administration):恩典之約的「管理」,是聖約神學家以「外在的媒介」(outward means)來說明:基督救贖的益處,是藉著這些媒介,或在某個救贖的時代中,傳達給選民的。 因此,雖然恩典之約在舊約和新約中,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它在應許的舊約時代(例如,通過應許、預表和獻祭)與在應驗的新約時代,和基督的到來時代,有不同的管理(administered differently)(參見西敏斯特信仰宣言 WCF 7.5;8.6)。
行為原則(works principle):在克萊恩的著作中,從行政角度來看,「行為原則」是一種盟約的特徵,它把獲得或喪失應許的產業,與無罪的聖約元首代表(亞當或基督)的順服或不順聯繫起來,也與一個信徒(例如,亞伯拉罕),或一個國家(以色列)的順服或不順服聯繫起來。 因此,「行為原則」與「亞當的行為之約」並不相同,因為「行為原則」可以在救贖前和救贖的背景下運作。 在大量閱讀克萊恩的基礎上,「行為原則」表示亞當受試驗的無恩典原則的再現(reapearance of Adamic probation),與救贖恩典形成鮮明對比,並在預表層面被施行於以色列國家民族。

再版(republication):一般來說,在以後的時期重新呈現先前的事態、原則或律法。 就最近的神學爭論而言,「再版」是指亞當的行為之約在摩西之約中經過不同程度的修改而第二次出現。

實質的再版(substantial republication):認為摩西之約在其基本原則或條件方面,在本質上被描述為一種行為上的安排(works arrangement)的觀點。 因此,行為之約的實質再版,與恩典之約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摘譯自:2026 OPC General Assembly Report

再版的提綱:行為原則
Republication Thesis: A Works Principle
 
查爾斯霍奇(Charles Hodge)寫道,摩西之約在某種意義上是行為之約的再頒布。 梅雷迪思·克萊恩 (Meredith Kline) 是二十世紀再版的倡導者。 在試圖簡要總結克萊恩對再版的看法之前,有必要注意一下他寫作的背景,因為強調的重點通常會受到歷史背景的影響。 克萊恩寫信捍衛單單因信稱義的傳統教義(反對諾曼謝普Norman Shepherd),捍衛行為之約(反對約翰默里John Murray),並捍衛聖約神學(反對丹尼爾富勒Daniel Fuller)。 此外,克萊恩為基督「主動順服」(active obedience)的教義辯護,J. Gresham Machen 曾說過沒有這個教義他是沒有盼望的。 雖然關於克萊恩對摩西之約的看法仍有很多爭論,但他的綱領性陳述在這裡將被視為主要的信息。 因此,雖然有一種閱讀克萊恩的方法可以證明他堅持對行為之約進行實質性的再版,但在《國度序曲》(Kingdom Prologue)中,克萊恩說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管理/行政(the Mosaic covenant is an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摩西之約的運作(the Mosaic economy)雖然在基本層面上是一種恩典的管理/行政(an administration of grace),關注個人的永恆救贖,但同時也是在其暫時的(temporary)、預表的(typological)國度層面上,受到「行為原則」(the principle of works)的影響。 因此,例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 10:4ff 中。 和加拉太書 3:10ff中。 (參見羅馬書 9:32)將律法的舊秩序與恩典和信心的福音秩序進行了對比,將舊約認定為一種轄制、定罪和死亡(參見 林後3:6-9;加 4:24-26)。 舊約(the old covenant)是律法,是恩典-信心的對立面,在墮落後的世界中,這意味著由於有罪的以色列人,未能持守必要的行為上的順服(meritorious),結果成為一種定罪的管理(administration of condemnation)。 如果舊的預表王國被基督主權的恩典所保護,以色列就不會失去她的「國家層面的揀選」(national election)。 對以色列墮落的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是需要靠行為,這是執行管理的控制原則,而不是靠恩典。
 
克萊恩繼續說,摩西之約有一個預表性的國度覆蓋(在下面進一步討論)在行為之約的再版之上。 克萊恩寫道:
 
「同時,保羅確認摩西之約並沒有廢除早先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安排(加拉太書 3:17)。 對此的解釋是,舊約秩序由兩層面所組成,利未記 18:5 和其他法律中闡明的行為原則僅適用於其中一個,那是一個次要的層面(a secondary stratum)。 有一個基礎層面(a foundational stratum)與個人獲得救恩的永恆國度有關,這個基礎層面與主與教會之間的恩典之約,之前和之後的所有管理施行是相連續的,在恩典的原則運作之下(informed by the principle of grace)(cf. ,例如,羅馬書 4:16)。 因為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在這個潛在的層面上在摩西秩序中找到了連續性,所以它並沒有被後者廢除。 摩西秩序中的行為原則僅限於暫時的屬地國度的預表領域,它作為次要覆蓋層疊加在基礎層面之上。」
 
對克萊恩來說,在「個人救恩的層面」上,亞伯拉罕之約及其因信稱義的原則仍然是規範性的(its righteousness-by-faith principle remained normative),而在「國家層面」上,一個被行為原則管理所覆蓋的國度,指向耶穌基督的功德。 換句話說,對聖約的忠誠會導致以色列人繼續留在這片土地上,而個人的救恩與亞伯拉罕之約仍然保持著基本的連續性。
 
然而,對於克萊恩來說,這種守約並不是基於純粹的功德; 而是在預表上的功德(typologically meritorious)。 克萊恩認為在這片土地上延續生命所需的順服在舊約中並不是完美的。 正如像摩西這樣不完美的中保,或像亞倫這樣不完美的祭司,是完美中保和祭司耶穌基督的預表。不完美的預表順服也指向耶穌基督的實體的完美順服(anti-typological perfect obedience of Jesus Christ)。 以色列人為了獲得在這片應許地(天堂的一種預表)上生活的權利而做出的不完美的順從,是基督完美而積極的順從的預表(of the perfect and active obedience of Christ),基督為我們贏得了進入天堂的權利。 但正如亞當的罪導致他被逐出伊甸園一樣,以色列人的罪也導致他們被逐出這片土地。 事實上,當利未記 18:5 重新發布「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的原則時,根據這種解釋,它是對「行為之約中的行為原則」的重新發布。 對於這段話,我們將在下面返回。
 
基督的主動順服(The active obedience of Christ)使我們有權利通過我們與基督的聯合而獲得救恩。 對克萊恩來說,這個有效的工作原則是理解舊約聖約本質的基礎。 首先,如果亞當服從了上帝,亞當會得到一份「恩賜之約」(a covenant of grant),從而得著生命與神一起在伊甸園中:
 
「在我們對造物主與亞當的工作之約的介紹性評論中,我們建議該盟約類似於一項贈予(a grant),在此關係中,一位大君王向他的下屬君王提出了恩惠的待遇,條件是:他必須承擔和履行作為附庸君王對大君王的君尊服事(royal service)…… 與亞當不同,挪亞被視為已經表現出忠誠的盟約僕人。」
 
挪亞被介紹為得到神的恩寵,他是一個義人(創世記 6-9)。 與挪亞所立的約導致了挪亞先前的預表的順服(不完美的!)所確保的恩賜。 亞伯拉罕順從上帝的呼召,跟隨上帝(創世記 12 章),並拒絕藉著所多瑪王而致富(創世記 14 章22-23),結果他得到了(跟本上的)無條件的盟約。 在他在創世記 22 章中的順服之後,聖約得以確立和確認。同樣,這種順服雖然不完美,但對克萊恩具有預表意義。 大衛之約也是如此。 在每一個例子中,過去的順服,儘管不完美,卻對上帝的旨意具有預表上的意義。 摩西之約,很像亞當之約,提供了土地上生命的有條件的祝福,就像伊甸園一樣是天堂的預表。 主要區別在於,最初的行為之約要求完全的順服,而在摩西之約中行為之約的在管理執行上的再頒布中(in the administrative republication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不完全的順服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它指向基督的完美順服。
 
雖然有些人認為,如果他們單獨生活在救贖的恩典之下,但在國家層面的行為之約之下,以色列就會存在生存衝突,但這似乎並不是再版立場的必然結果。 在救恩的層面上,以色列人因著信享受本乎恩的救恩。 然而,這種恩典是有代價的。 這種代價高昂的恩典,和實現它的必要性,在導致以色列生死攸關的日常行為原則中得到了加強。 在以色列強調調解人和犧牲的必要性之前,功績的不足不斷出現。 通過這樣做,基督積極的順從就被預示(prefigured)和顯示(shown forth)為必要的。 然而,假設沒有行為之約的再版,就不能在舊約中預表基督的主動順服是不正確的。 如上所述,對完美的義之規定在墮落之前一直有效。 雖然對有罪的人類來說,一個適當的行為之約是不可能的,但恩典之約的摩西管理(Mosaic administration),對基督而言,是神完美的兒子的行為之約。
 
雖然關於再版的題綱還有很多可以說的,但與這一立場相關的最重要的段落之一是利未記 18:5,保羅在羅馬書 10:5-6 和加拉太書 3:12 中引用了它。 雖然對保羅觀點的更廣泛討論屬於本卷的其他部分,但為了完整起見,這裡有必要進行一些觀察。
 
在羅馬書 10:5 中,保羅提出了遵守律法所獲得的義(利未記 18:5)和因信而得的義(申命記 30:14)之間的對立(antithesis)。 這個對立也在加拉太書三章十二節提到。 就本文而言,主要問題是保羅是在藉鑑法律固有的行為原則,還是在回應他的猶太反對者濫用法律的行為。
 
利未記 18:5 的兩個主要立場和保羅對它的使用值得簡要考慮。 布賴恩·埃斯特爾 (Bryan Estelle) (譯者註:埃斯特爾曾是加州西敏斯特神學院的舊約教授,也曾是OPC的牧師)對保羅指出的立場進行了徹底的解經辯護,指出了恩典之約的摩西管理中包含的實際工作原則。 埃斯特爾認為,這個工作原則雖然沒有涉及救贖,但必須被視為在舊約中是可行的。 埃斯特爾在談到耶利米書 31 章 33 節時寫道:「讀者不得不說,舊約中的行為原則在某種意義上是有效的,因為經文清楚地表明這是一個易碎的約,『不像他們所破壞的那樣。』」 總而言之,對於埃斯特爾和其他人來說,保羅並不是為了反對律法主義而重新利用利未記 18:5。 相反,保羅是在強調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之間的實際對立。
 
此處值得考慮的另一個立場是由蓋伊·沃特斯 (Guy Waters) 在本卷第 11 章中闡明的。 因此,這裡沒有必要全文複述。 基本上,改革宗傳統中的許多解經家都認為,保羅是在回應那些尋求依賴律法的對手。 為了駁斥他們靠本性肉體上的努力獲得義,保羅使用從其恩典背景中摘要出來的律法,來證明通過遵守法律獲得義是不可能的。這種解釋的關鍵是羅馬書 9:32:「這是甚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
 
利未記 18:5 說:「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前面的經文提到埃及人和迦南人的生活方式和惡俗(18:3),以區分以色列的聖約生活和埃及人和迦南人的生活方式。 相反,上帝對以色列人說:「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18:4)。 服從的命令和生命的應許的上下文背景,是聖約公式的部分引用:「“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18:2)。 獻上生命的原則,和對各種性不道德行為的威脅,是在贖罪日的當中和聖潔的呼召之後出現的:「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19:2)。 那麼,在其適當的上下文背景中,聖約中對生命的期望,發生在摩西之約兩個關鍵方面的救贖背景中:從埃及被拯救和贖罪。 這樣的期望並不是聖約中的生活所獨有的。
 
在那些想要聲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他們以自己與上帝有正確關係作為證據的人之背景下,耶穌區分了亞伯拉罕真正的後裔,和那些不是真正的後裔。 在這方面,他說,「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人若遵守我的話,就永遠不見死」(約翰福音 8:51)。 理查德·海斯 (Richard Hays) 進一步將約翰福音 8 章與保羅在加拉太書 3 章中的討論聯繫起來,保羅在其中爭辯說,那些想按律法生活的人必須完全遵守律法。
如上所述,法律的積極運用只能與信徒相關。 出於這個原因,當有人通過遵守律法尋求與上帝建立正確的關係時,律法只能定罪,因為好的律法被罪惡的肉體削弱了(羅馬書 8)。 以這種方式追求它必然會證明,是不相信基督是道路、真理和生命。 因此,無論是加拉太書 3 章中的猶太教徒、約翰福音 8 章中的猶太人,還是以色列中的不忠者,律法在神聖立約關係中是一種祝福,當脫離該約的背景時,只能在肉體中揭示和譴責罪惡 。
 
結論
在本章中,我試圖將摩西之約置於恩典之約之中。 這種觀點的支持者堅持聖經的基本連續性,認為聖經歷史上最大的斷裂發生在墮落時。 因此,聖經歷史的弧線是創造、墮落、救贖和圓滿。 摩西之約雖然屬於恩典之約,但與新約相比,必須被視為軟弱、陰暗、次等的行政管理。 雖然關於從舊約到新約的發展還有許多可以說明的,但也許最重要的是信徒在新約中接受了復活和高舉基督的靈。 在基督復活和被高舉之前,聖靈在上帝的子民中使人歸正並結出果實。 但在新約中,聖靈在那些已經與基督聯合的信徒的生命中工作,使他們成為永生神的殿(林前 3:16)。
 
 
儘管在管理上不如新約,但摩西之約在本質上屬於恩典之約。 與恩典之約的所有管理一樣,摩西之約與行為之約大不相同。 Francis Turretin 寫到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的區別如下:
 
 「在這裡也不能反對在第一個盟約中也需要信心,而在第二個盟約中不排除行為(如前所述)。 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截然不同。 因為在第一個聖約中,信心是一項行為,是生命應許的內在的義的一部分。 但在第二種情況下,它被要求,不是作為賦予生命的工作,而是作為理解基督的義的工具(僅憑基督的義我們才被賜與救恩)。 一方面,信心一種認識神的知識的美德,發自於自然的力量,終結於造物主上帝; 另一方面,信心是按照超自然恩典方式的福音的條件,終結於救世主基督。 至於行為,首先需要它們作為獲得生命的的先行條件; 但在第二種情況下,它們只是作為已經獲得的生命的果實和效果的後續條件。 在前者,它們應該先於稱義的行動; 在後者,行為跟隨著稱義。」
 
簡言之,行為之約與恩典之約的本質區別不在於有無條件; 而是在於條件的功用。 在行為之約中,條件先於稱義的祝福。 在恩典之約中,稱義的祝福先於福音果子的條件。
 
唐興譯自:J. Nicholas Reid, “The Mosaic Covenant,” in Covenant Theology: Biblical, Theologic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ed. Guy Prentiss Waters, J. Nicholas Reid, and John R. Muether (Wheaton, IL: Crossway, 2020), 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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